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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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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 云南省商务厅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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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DRUG CIRC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UINCE,缩写: DCAAYN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流通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行业统计与分析、行业培训、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协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大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75 号 楼 603 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的研究制定;(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三)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打击药品流通环节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药品流通秩序;(四)协调行业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五)开展行业等级评定;(六)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七)举办各类专业、专题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举办各类适用性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全行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不断开拓市场;(九)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政府政策信息、国内外医药行业有关科技、商品、价格、市场等信息,帮助会员及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引导会员科学决策,规避风险;(十)办好协会期刊,建好协会网站,传递、反馈同行业和会员的信息,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十一)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协会设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药品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要求协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权利;(七)有取得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各种会诊、咨询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积极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六)自觉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 ,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二)会员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三)会员单位或者单位法人代表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与章程的规定,具体行使如下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七)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推荐和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业务经营取得的收入;(三)捐赠;(四)政府项目的有偿服务(五)银行利息(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 20万元 /年,常务副会长单位 10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体会员1000元/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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