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章程XX县妇幼保健院章程 XX县妇幼保健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依据《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县妇幼保健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国家机关举行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县XX街XX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是差额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行单位是XX县卫生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机关监督管理机构是:XX县机关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含: 负责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为农村基础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负责开展和妇女儿童健康亲密相关的基础医疗服务; 负责为县域居民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包含利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品,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 负责相关医学科研和教学工作; 承接举行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载明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一般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外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疗专业、cT诊疗专业、超声诊疗专业、心电诊疗专业)、中医科 《中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载明的诊疗科目为:婚前医学检验、产前筛查(超声、血清学)、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议机构是: XX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办公会 决议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订修改章程;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关键行政责任人的产生方法为组织任命; 其它关键管理人员的产生方法为组织任命。
关键行政责任人经机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机关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推行民事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其关键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确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没有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正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国家统一的机关会计制度,依法接收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职员资、社保、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收捐赠、资助,应该符合机关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需依据和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正当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XX省机关登记管理信息公创办法》(XX政办发[2021]X号)的要求,真实、完整、立即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置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汇报的信息; (四)根据相关要求,机关对包括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加的等重大信息,应该立即、正确给予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修改章程: (一)章程要求的事项和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关键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议机构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议机构提出意见,经举行单位审查后,报机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包括机关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机关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该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行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汇报,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向机关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下资产,在举行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X月X日XX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办公会表决经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准包括机关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机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机关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机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行单位(章): 202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