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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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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深化与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深化□ 李寿平李寿平*摘摘 要:要:欧洲政治一体化经历了从欧洲政治合作到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欧盟宪法条约》试图深化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失败后, 《里斯本条约》再次为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深化点燃了希望然而,欧盟成员国间经济、政治及军事发展不平衡,主权与超国家权力之间的博奕,给《里斯本条约》所设计的政治联盟机制的实现增添了无数变故通过“一个欧盟两种速度”的模式实现欧洲政治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似乎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现实选择关键词:关键词:里斯本条约 政治一体化 深化2007 年 12 月 13 日,欧盟 27 国领导人正式签署了《里斯本条约》 ,旨在取代因法国、荷兰公投失利而陷入危机的《欧盟宪法条约》 相对于《欧盟宪法条约》 、 《尼斯条约》 , 《里斯本条约》带来了诸多新变化,为欧盟决策机制的更民主、更透明提供了新理念和新机制,也为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深化提供了新契机欧洲政治一体化思想经历了从欧洲统一、欧洲政治合作到欧洲政治联盟的演进过程在欧洲政治一体化过程中,尽管先后建立了政治合作机制和政治联盟机制,但在欧盟框架下的政治一体化一直远远滞后于经济一体化。

本文将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程进行梳理,对《里斯本条约》试图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纳入欧盟框架的政治和法律设计及其对欧洲政治一体化深化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欧盟政治一体化机制的深化进行展望一、政治合作到政治一、政治合作到政治联联盟: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盟: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历历史演史演变变“欧洲是历史上最早提出搞地区联合的, 欧洲统一的历史几乎和欧洲的历史一样久远” ,1早在中世纪,欧洲就开始孕育和形成“欧洲概念” 进入18 世纪后,欧洲开始探讨“联合”、 “联盟” 、 “联邦”一类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欧洲政治一体化思想就的萌芽二战以前,关于欧洲的政治一体化还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是欧洲的政治联合是建立在主权基础之上的联合正如康德霍夫·卡吉利在1923年出版的《泛欧》一书中指出“欧洲的团结对维护欧洲在世界上的主导地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应该组成一个欧洲合众国但是他认为不能强迫各个民族,特别是不能强迫那些最年轻、最强壮的民族接受一个联邦式政府,应该尊重民族国家的主权 ”2因此说,20世纪50年代前,欧洲联合大多是思想家或政治精英们的理想,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李寿平(1969-) ,湖南邵东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组织法、国际空间法研究。

1 李世安,刘丽云等(著):《欧洲一体化史》,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2 [法]皮埃尔· 热尔贝著,丁一凡、程小林、沈雁南译:《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 28 页二战以后,随着欧共体的形成与发展,在法德两国的推动下,欧洲联合才逐步由理想向现实迈进1950年,法国戴高乐就提出成员国政府间政治联盟,决策机构为成员国首脑理事会议此后,法国总理普列文在二战以后也第一次提出了一个创建一支统一指挥下的一体化欧洲军队的“普列文计划”3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就该计划进行了谈判,最终形成了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但由于法国国民大会的否决而使该计划最终流产 “普列文计划”可以说是二战以后欧洲联合一次新的探索和实践20世纪60年代初期,法国先后提出了两个富歇(Fouchet)计划,4倡议实行更加紧密的政治合作,建立政治联盟以及推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由于成员国对此计划无法达成一致而再次失败欧洲政治一体化陷入冷却期一)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的确立(一)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的确立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由1969年的海牙会议、1970年的和1973年的哥本哈根报告,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获得了重新启动,欧洲政治合作框架开始形成。

1969年12月,欧共体六国首脑海牙会议达成建立“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协议,正式启动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1970年10月欧共体六国外长进一步通过关于欧洲政治统一的报告,即达维尼翁(Davignon)报告,报告指出, “在政治统一方面取得进展最好的方式”是“首先集中于外交政策的协调,以便向全世界表明欧洲负有政治使命” 5为此, “各国政府决定在外交领域进行合作” ,并规定各国政府将首先在外交、安全政策领域进行合作,建立协商机制,交流情报,协调行动1973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九国政府首脑会议上, 通过了关于欧洲独立的宣言, 提出西欧国家联合起来“用一个声音说话”的重要口号报告肯定了“达维尼翁报告”建立的协商制度,指出这一制度深刻影响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欧共体同第三国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进行政治磋商的目的是谋求在具体问题上执行共同政策,凡涉及欧洲利益的问题,在未磋商之前,成员国不作最后决定为加强外交政策的磋商和协调,报告增加了成员国外长以及“政治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并成立了外交政策专家小组1981年10月的欧共体成员国外长会议通过的伦敦报告,再次提出要加强欧洲政治合作,在政治合作上成员国要相互磋商,并请欧共体委员会参与讨论与全体成员国外交政策有关的所有问题。

1983年, 根据德、意外长的联合倡议, 首脑们又在斯图加特发表了《欧洲联盟庄严宣言》, 重申政治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正式认可欧洲议会参入政治合作事项的辩论权利尽管 1973 年的哥本哈根报告和 1981 年的伦敦报告都先后被欧共体理事会所接受,对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及其与欧共体执委会的联系有所改善,但总体上说,欧洲政治合作始3“普列文计划”是法国国防部长普利文于 1950 年 10 月 24 日提出的一个关于欧洲政治、军事一体化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成立“欧洲防务委员会” ,由各成员国提供部队组成“欧洲军” ;联邦德国可以参加“欧 洲军” ,但不得单独行动,不得参加北约,不得成立自己的国防军 4 戴高乐重新执政后,积极倡导共同体六国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实现各国在外交、防务领域的合作在他的推动下,1961 年 2 月 7 日共同体举行了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建立政治联盟问题,就一般原则性问题达成 一致,并指定法国驻丹麦大使富歇领导一个特别委员会起草联盟法案特委会提出的两个方案都称之为 “富 歇计划” 5 Ramses A. Wessel,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A Legal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5.终是一个处于欧共体法律框架外的政府间合作性质的磋商机构,在外交政策决策方面没有实质性权力。

上述情况也表明,在《单一欧洲文件》之前,欧洲政治合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完全是各国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报告、宣言、承诺和惯例等形式逐步形成的尽管如此,欧洲政治合作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实践,各欧共体成员国还是形成了在决定国家政策和立场之前先行磋商的良好习惯1987 年的《单一欧洲文件》正式以基本条约的法律形式将欧洲政治合作予以法典化《单一欧洲文件》第 30 条规定正式提出了“政治合作”的概念,该文件要求成员国在对外政策上“用一个声音说话”,并确立了欧洲政治合作的基本原则根据《单一欧洲文件》第 30 条的规定,欧洲政治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交政策,即欧共体成员国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政策,特别是国际突发事件的对策合作,如在联合国,欧共体十二国的“同一个声音说话” ;二是欧洲安全方面的合作,但并不包含共同防务政策《单一欧洲文件》第30条还设计了欧洲政治合作组织结构欧洲政治合作的最高决策论坛是成员国首脑会议,成员国外长会议是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的重要核心机构,外长会议代表基本上是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成员,因此两者经常合并正如《单一欧洲文件》第30(3.1)条规定, “ 各国外交部长和执委会的一员在欧洲政治合作体制中, 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他们亦可在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会议中讨论政治合作的外交政策事项 ”6欧洲政治合作日常行政工作由设在布鲁塞尔的秘书处负责此外, 《单一欧洲文件》第30条还设计了欧洲政治合作的决策机制在决策程序上, 政治合作并未沿袭欧共体的多数表决制,而一直采用传统外交会议的全体一致原则 《单一欧洲法》谈判期间,意大利代表建议确立“尊重多数的协商一致原则”,但遭到希腊等一些成员国的反对,因此,该法第30(3.3)条最终的措词只能是“尽可能不阻挠协商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形成 ” 显然, 这是一种妥协的方案,一方面确保协商一致的主旨, 另一方面暗示成员国可行使反对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上述表明, 《单一欧洲文件》确立的欧洲政治合作机制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性质,并没有象欧共体经济一体化那样具有超国家的性质,欧洲法院对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内的事项没有司法管辖权,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对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内的事项也很少介入二)欧洲政治联盟机制的确立及政治一体化的发展(二)欧洲政治联盟机制的确立及政治一体化的发展“欧洲政治联盟”是法国政府在 1990 年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讨论起草欧洲联盟条约时提出的,得到了除英国外的大多成员国的同意,这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下简称马约)确立欧洲政治联盟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1992年2月签署的《马约》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变得更加紧密,确立了欧洲政治联盟机制,使欧洲政治合作开始向政治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马约》在前言中明确宣布, 成员国“决心实施一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包括最终制定一项可适时走向共同防务的共同防务政策, 籍此增强欧洲的统一性,促进欧洲和世界和平、安全和进步”,7从而在对外关系方面6《单一欧洲文件》第 30(3.1)条, 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苏明忠译:《欧洲联盟法典》 (第一卷)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5 年版,第 579 页 7 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苏明忠译:《欧洲联盟法典》 (第二卷)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5 年版,第 8 页提升了原有的政治合作机制,正式将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与共同体事务,司法与民政领域的合作一道并列为欧盟的三大支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机制的建立可以说象征着欧洲一体化开始了它的政治联盟建设进程8相对于欧洲政治合作机制来说, 《马约》确立的欧洲政治联盟机制在内容上更广泛除原有的共同外交政策外,新增了共同安全与共同防务政策、联盟公民权和司法与内务合作等内容此后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及2002年的《尼斯条约》通过对《马约》相关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共同防务政策。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有以下几个层面构成:第一,由欧洲理事会确立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和一般指导方针,并制定共同外交与安全的共同战略;第二,由总务理事会采取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责成各成员国对特定的外交与安全事件对外采取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第三,由欧盟、成员国与有关第三国代表通过部长级会议、高级别会议等形式确立与第三国定期政治对话机制;第四,为了维持欧盟在一些武装冲突地区或安全危机地区的政治存在而向冲突与危机地区派遣特别代表9《马约》所形成的共同防务政策在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后才真正开始运作,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直到 2004 年 7 约理事会第 2004/551/CFSP 号共同行动文件设立欧洲防务机构,标志着欧洲共同外交与防务政策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显然,现行的欧盟政治联盟仍然不具有超国家的性质,其一体化程度也远远不能与经济一体化相比首先,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仍然是成员国之间的协调,而不是作为统一行动者的欧盟的政策,欧盟只是在实施行动的情况下才是统一的行动者其次,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而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作用无关紧要 《马约》第 16 条就已经规定“对任何具有普遍意义的外交和安全政策问题都要在部长理事会中相互通报并在成员国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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