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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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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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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析(一)体育课由于在室外进行,受场地、器材、环境、人员、技术等条件限制,学生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伤害事故,甚至死亡发生那么,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呢?本文根据 2002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归纳几个案例,为教学第一线的体育老师们提个醒:克服麻痹思想,提高教学质量 案例一:学生在学校自行学习街舞而受伤,根据过错程度由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黎某在被告广州某学校读书,某日,黎某与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晚自习后,到学校的路边绿地自行学习跳街舞当时没有学校老师在场,黎某在跳街舞动作时,从空中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黎某右膝付韧带损伤并腓神经损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未及时阻止学生在校园内从事的危险活动故黎某受伤,广州某学院存在过错黎某跳街舞时应预见跳街舞的危险性,故黎某受伤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黎某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广州某学院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学院承担黎某受伤所造成损失的70%,黎某自行承担30%判后,广州某学院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

黎某在下课后无视老师的告诫,在无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学跳危险度高的街舞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依其年龄及智力状况能够知悉跳街舞这一行为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其对于跳街舞的危险后果可以预见并避免而黎某在可以预见和避免跳街舞的危险后果的情况下尝试街舞动作造成自身伤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广州某学院对未成年人也有管理义务,其未对晚自习后自行学习街舞的学生予以及时制止,故学院对黎某的人身损害2中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合黎某、广州某学院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黎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学院应承担20%的责任启示:这一案例说明,学生在课外自行进行体育锻炼出了伤害事故,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体育老师要注意在方面的监管力度同时,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学生有自我保护义务案例二:学生因不堪忍受教师体罚而跳楼摔伤,由三方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语文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表面上看与体育老师无关,但内含直接联系。

马某系新安县某小学六一班学生,温某系该班班主任、语文老师2007年6月29日上午,温某在给六一班上语文课讲评试卷后让同学们读书,由于马某精力不集中,遭教师温某批评,温某动手打了马某还让马某站到教室后边待第一节下课后,马某仍然站在教室后,第二节系宋某教师上数学课仍未能让马某坐下待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马某从教室三楼后窗跳下摔伤马某跳楼后,即被教师送往医院救治后因赔偿未达成一致,马某将温某、新安县某小学诉至法院本案中温某在执教时对学生马某体罚殴打,导致马某跳楼受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之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小学作为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者,应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马某受伤时在学校上课期间并受温某体罚后跳楼致伤,某小学对其教师体罚马某疏于管理且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已年满 13 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虽温某对马某进行了体罚,但对马某跳楼只是诱因,马某对自己跳3楼行为应当预见其后果而故意为之,对自己的伤害后果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温某、新安县某小学、马某分别承担 40%、30%、30%的责任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为人师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否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三:体育活动结束后学生自行返回场地玩耍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时需承担责任原告李某被告师专附小三年级的学生,2005 年 12 月 1 日下午班级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原告又自行返回活动场地玩双杠致身体受伤后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是李某不遵守纪律,在教师组织的活动结束后,全班同学已集合离开活动场地,李某却又自行返回场地玩双杠,造成其身体受伤这其中,李某之所以会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与其监护人的教育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监护人应经常同老师联系、交流,若发现孩子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应积极配合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与老师步调一致,及时纠正孩子的偏差行为,才能达到教育好孩子的目的;另,按照上述规定,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其监护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给学校,此时,对于孩子的监护责任,仍应又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当然,学校未进到严格、认真的管理学生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确认师专附小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启示:此案中我们可以明白,虽然老师没有对学生具有监护人责任,但我们要做好认真、严格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各种容易出现的事故具有预判思维4案例四:学生体育课猝死,学校进到职责不承担责任潘某是顺德某中学初二(十)班学生200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3 时 55 分,顺德某中学的体育老师苏某根据该校的教学安排,组织该校初二年级(十)班全体同学在校内的训练场上上体育课(即当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前,苏某老师要求男、女分别在 1 分 30 秒、1 分 45 秒内绕运动场跑完 400 米跑训练在女生组进行 400 米跑步训练的过程中,当潘某跑了约 200 米的路程时,她是跑在最后的一位同学,此时她感到身体不适并摔倒在地上,当她站起来跑了几步后,突然晕倒在跑道左侧草地上,她倒地时背部朝天、双脚蹬直且双手微弯分开跑在潘某前面的一位女同学回头见状,便立即往回跑道潘某身边想伸手将她扶起,但扶不起来此时,在跑道终点的苏某老师见状马上跑到潘某身边,并立即将潘某扶转身过来,为潘某采取按压人中穴、心脏等急救措施。

从训练场上闻讯赶到现场的顺德某中学陈某某主任立即用手提通知校医邓某某前来参与抢救潘某,并拨打 110 报警台,请求协助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接潘某到医院抢救邓某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带备应急药品感到现场,当即原地为潘某进行检查,紧接着为她采取插人中穴位、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等急救措施,过来约 5 分钟,邓某发现对潘某采取急救措施后仍未见她苏醒,便将情况汇报给陈某某,此时急救车还未赶到事故现场,陈某某便立即决定利用校车送潘某到医院进行抢救于是由陈某某、邓某、苏某及学校实验员王某四人护送,利用校车迅速将潘某送至广东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但潘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后顺德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书对潘某的死亡原因分析说明为:根据尸体解剖,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损伤,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生前患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全身脏器淤血,符合心脏性猝死的病理改变对潘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潘某符合心脏性猝死期间顺德某中学预支各项费用 9500 元另外,原告潘某、黄某是夫妻关系,潘某是他们的女儿潘某、黄某认为潘某平常的身体状况是健康的,故他们从来没要求学校特殊照顾潘某。

后因赔偿纠纷潘某、黄某将顺德某中学诉至法院5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课任老师苏某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学生进行体罚的行为及潘某的死亡与学校的体育老师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对潘某的同班同学王某、汤某、霍某等所做的询问笔录,在该堂体育课上,虽然老师苏某说过因学生练习成绩不好而发全体学生跑 400 米的话,但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对初二的女生来说,在 1 分 45 秒内跑完 400 米是没有超出大纲要求的而且,据该班的学生反映,该堂体育课的活动强度一般,并没有超出平时教学的活动强度,其他学生事后也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因此,体育老师苏某要求全体女生在 1 分 45 秒内跑完 400 米属于正常的体育教学行为,并不属于对学生进行体罚其次,虽然苏某因学校仪仗队的排练挡住了视线而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潘某摔倒,依据常理,其也无法预见到潘某继续跑下去会因此死亡,其继续进行教学活动并无过错,加之其在潘某摔倒后立即进行了急救,应当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老师的责任再根据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潘某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其死亡符合心脏性猝死。

潘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特异体质,而并非单纯是跑 400 米所导致的事实上,根据潘某父母的陈述,他们对潘某的病情一直是不知道的;而根据潘某的同学的陈述,他们也不清楚潘某的身体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以教学为主要职能的学校查清所有学生的健康状况,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潜在性的身体病变时过于苛刻的因此,该校体育老师苏某在对潘某的特异体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全体女生在 1 分 45 秒内跑完 400 米的行为与潘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在潘某摔倒后,学校立即组织校医对其进行急救,并立即打110 报警请求协助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后又在等救护车不到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而决定用校车送医,应当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其职责综上所述,潘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其特异体质,与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潘某的死亡,顺德某中学不具有过错,加上学校事后已经为潘某的死亡实际支付了 9500 元,并在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给予上诉人 20000 元作为经济帮助,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应尽的相应职责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顺德某中学给予潘某、黄某经济帮助 20000 元启示:这起痛心的事件,虽然学校和老师免除了责任,但我们要以此吸取几点教训:1、在体育教学课堂上发现类似情况,体育老师要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把握好教学强度3、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里状态的学生要特殊处理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练习标准案例五: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分担责任陈某系大余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06 年 9 月 25 日下午,陈某在大余县某中学举行的第十五届田径运动会跳远比赛决赛中,因第三次跳落在沙坑中,导致右股骨骨折陈某受伤后,由班主任曹某老师及同学用摩托送往医院医治,大余县某中学立即通知了陈某家长2007 年 4 月 20 日,陈某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医(2007)鉴字第 124 号法医学鉴定为六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跳远比赛沙坑符合国家标准,跳远比赛中都安排了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倡议全校师生向原告捐款 3980 元一审法院认为,大余县某中学举行第十五届学生田径运动会,符合教育部门体育方面活动发展的要求在运动会过程中,被告做了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特别是跳远比赛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了裁判员和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比赛场地也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大余县某中学在举行跳远比赛项目中,己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陈某在跳远比赛中跳入沙坑导致右股骨骨折,完全是由其起跳姿势不正确,空中动作不协调,入坑技巧不规范所致。

陈某受伤的损害事实与沙坑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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