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简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责任财产范围为防止债务人不当行为致其财产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利益,适当突破债的相对性,限制债务的人行为,保障交易的平安,促进交易的进行,推进市场经济社会的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旨对其性质、效力作简单分析 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开展 撤销权的起源及开展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指当债务人所为的不当行为如低价转让、无偿赠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等行为,使自己责任财产减少,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证自己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当然地涉及第三人,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那么因此,债权人撤销权也是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撤销权制度被称为废罢诉权,是由罗马法学家保罗提出,故又称为也叫保罗诉权保罗诉权的大致内容是,当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减少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有害债权人的债权,且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成心,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回复该物,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局部,可以用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罗马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具备以下要件: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将减少其责任财产,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成心③或无偿或第三人恶意可见,撤销权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在责任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恶意处分其财产时,债权如何得以有效保护的问题在要件设计上,注重债务人的主观意思,采用严格的主观主义主观主义的标准不明确,判断主观上是否成心是很难证明的,在适用上具有无法跃越的局限性、不可操作性 14世纪中叶以后,伴随着地中海沿岸商业的兴起和开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保罗诉权更加表现出无法实现其现对债权保护的作用于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符合现实社会经济需要的改良,即开始成认撤销权的成立不完全以主观要件的满足为必须这一修改大大提升了其适用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其对债权的“保障〞功能,后为法、德、日等国私法制度所接受随着经济的开展,商事组织的出现,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德国在继受意大利撤销权根底之上,进一步在破产法上规定了破产法的撤销权至此,债权人撤销权一分为二,包括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非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这种分类一直沿用至今其显著的变化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观上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成心日益淡化 撤销权在我国的开展 很久以来,我国并不走市场经济道路,在民法通那么中,并没有表达出这一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才逐渐显现出其存在的必要性,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赠与无效〞表达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根本理论上行为无效的认定条件为:①赠与人实施了一个赠与的行为;②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有赖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有很强的主观主义色彩,仅用于债务人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并以无偿转让财产为限,适用性很差不过,也是撤销权的在我国确立的第一步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社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至此,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正式确立虽然也以成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要件,但是提供了恶意的推定标准,从而提高了其可适用性、操作性。
更好的地发挥其保障债权的作用 二、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得向法院提出诉讼有学者主张撤销权为诉权,即程序法上的权利如我国台湾学者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权乃是一种诉讼权利,只能以诉讼主张,是程序法上的权利笔者认为撤销权的实质是为了使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恢复原状,使债权人的债权最终得到实现,是实体上的权利诉讼只是实现债权的撤销权的工具、途径因其行使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很有必要在法律上严格限制其得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予以实现,以防止因可能的权利滥用而给第三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损害仅此而已而其属于哪一种实体权利,理论大致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四种我国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财产以复原应有有责任财产,不以债务人为被告,是请求权与形成权的结合而责任说为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新说,认为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的效果的形成权撤销诉讼只是一种行使的要求――形成诉讼认为是物的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是责任财产而有害债权,撤销的目的是恢复责任财产,只需撤销这一反射效果使之归于无效而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而不必一定返还财产,对于债务人地位并不产生影响,被告为受益人或转得人即可,不必是债务人。
三、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效力依判决确实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及转得人均产生效力一经撤销,有害债权行为自始无效,应回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双方应当返还已交付的财产;设定的权利负担不成立;赠与的应当返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使债务人责任财产中受减损的局部得以回复,对于这局部回复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学术界对此类回复的财产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撤销权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种是所有债权人以利益均沾原那么平等受偿对此王利明老师主张所有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也有人称为入库规那么理由如下: 1、撤销权的本质只是一种债的保全措施,而非提前实现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回复到有害债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这是一种原有的状态 2、撤销权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提前到期,也不能改变其本来的清偿顺位如果可以优先受偿,将会让没有到期的债权因第三人的返还而合债权人的债权提前清偿 3、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有几个债务人时,同时到期的债权应当平等的受到清偿,不能完全清偿的,应按比例清偿不是同时到期的,先的期的先清偿如果诉讼可以优先,债务人的清偿缺乏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
不过,对于积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来说,其为了保全债权,保障债务人的财不致不当减少,而增加了自己的负担其他的债权人那么平等地享有利益而不承当任何义务,坐享其成,似乎有违公平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人代为受领后,如果构成可以抵销的债务,是可以主张抵销权的 四、总结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其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两种权能,但其本质上而言,性质上当是一种形成权,实现的方式是诉讼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了确立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偏于狭小,难以发挥该制度对于债的保全的作用,现阶段的撤销权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开展司法实践中未能充分实现这一制度目的,应进一步扩张其适用范围,对于积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该对其利益或在受偿上予以一定程度的照顾,表达权利义务相一致,以此鼓励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 【2】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