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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定律师职业价值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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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定律师职业价值核心精神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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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评定论文律师职业价值核心精神摘要: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表达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那么,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老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那么,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说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根底,也表达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忠诚原那么;当事人利益;维护正义   律师制度的设立自有其多方面的价值,现代律师辩护或代理制度的设立也肯定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律师,当其从事业务活动时,辩护或代理就成为了一种职业乃至事业因此,当我们说到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时,完全可以看作是律师的业务——职业——事业以职业角度观之,律师以什么为立身之本,以什么为执业根底?对此,笔者将主要以辩护律师的视角围绕律师职业价值问题的讨论和思考,来揭示和答复这一设问   一个常识性的事实是,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

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表达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那么,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表达的是律师的老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那么(公益原那么),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达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133229.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由此,西方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对我们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中国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根本理念,构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且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所共有,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   一、忠诚原那么——“当事人利益至上〞: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   (一)忠诚原那么的根本内涵   现代西方律师的职业信念、职业伦理和职业价值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这就是所谓的“忠诚原那么〞(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或者称为“党派性忠诚原那么〞[1] 易言之,律师负有竭力维护客户(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忠诚义务。

  忠诚原那么(忠诚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利益至上〞,一直成为西方律师的执业根底综观律师制度史,其实律师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身就是对应着检控官而产生并存在的,使现代诉讼制度中对抗模式获得结构和力量上的平衡于是,律师存在的要义就全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上的帮助与所有的智力效劳者一样,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只有当他(她)的效劳现实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被效劳者)带来某种可直观感觉的“收益〞(物化的或者精神的)时,他(她)的效劳工作及成果才有可能得以被认可而这种来自于被效劳者认可的标准与要求却实在地构成了律师执业得以维系和继续的根本根底及至后来,忠诚之所以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是因为一旦失去了忠诚,律师也就失去信用,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人们就会对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也就失去存在的根底和开展的根本   考察实际情况,律师的忠诚原那么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与律师的忠诚义务相配套的是,律师的行为标准严格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建立避忌制度,不允许律师单独追求公益而把客户权益摆在附属的位置,律师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隐私及其他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义务,辩护律师从事辩护业务中对于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项享有拒绝作证权利,等等。

例如,以?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那么?为例,规那么的1.3要求律师有勤勉效劳的义务:在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勤奋工作,讲求效率1.5收费中规定:律师的收费应合理1.6案情的保密(a)中规定:除非委托人在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不得公开同代理有关的案情美国1981年?模范职责责任法典?第7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委托人提供热情的辩护美国的学者们那么不断地指出:律师为其委托人热情地辩护,乃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内在组成局部[2]这些,都表达了律师的忠诚义务的职业价值   甚至可以这样说,律师忠诚义务的“理想境界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惜以天下为敌〞[3] ——当然的,“以天下为敌〞是不现实的,也是没必要的,律师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至少不能“以法律为敌〞——显然,律师竭力维护客户权益的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必须奉行“当事人利益至上〞,以当事人为“天下〞,从抵抗肆意化的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防止群众政治中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意味着通过保障当事人个人的私利而实现社会的公益然而,这同时也意味着无论何种受到非难、否认评价的行为,律师为它进行辩护都是显得在法理和伦理上振振有词的,而且律师的辩护本身无论如何不得受到任何道义上的追究——律师的辩护行为对当事人是必要的、合理的。

  (二) 忠诚:我国律师应当奉行的行为准那么和价值追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其实也不乏“忠诚〞信念和价值追求忠诚〞在?说文解字?中是这样诠释的:“忠,敬也,从心〞由此,“尽心曰忠〞忠〞的根本要求是全心全意,尽心竭力;“诚〞是真实无妄的态度和言而有信、脚踏实地的行为,“忠诚〞合起来是指以中正方直的心理全心全意地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所献身的组织和所面对的人物现代社会,任何一种职业,都存在着忠诚问题——员工必须忠诚于企业,教师必须忠诚于教育事业,公务员必须忠诚于人民利益,等等中国有句俗语:“人有信那么立,事有信那么成〞信与被信的评价标准都是忠诚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忠诚义务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律师必须忠诚于当事人,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律师法?第35条关于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视为是对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标准   我国律师的忠诚义务,主要表达在律师执业标准、规那么里面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明确规定,“律师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8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4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39条);等等。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试行)?(2022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在“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当中明确规定:“律师必须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8条),这条规定可谓是说明我国律师具有忠诚义务最具典型的执业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4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具体义务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那么,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6条那么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从前述这些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根本的判断和结论:律师的忠诚义务显然是律师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是律师极为重要的价值追求   从我国的律师实践来看,律师的忠诚义务主要表达为:律师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参加诉讼,履行职责;律师不得无故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律师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知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律师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等。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讲,律师的忠诚义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辩护律师应当尽心竭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较为具体的标准在于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即不得泄露在履行辩护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其中的秘密是指具有隐蔽性质,当事人对它不被泄露具有精神或物质的利益的秘密事项和个人隐私   在整个法律实践活动中,事实上存在着一群叫做法律职业家的人——法律人,律师无疑是其中最活泼的分子,而且律师事实上占据了法律操作者和市民利益保卫者的关键性地位由此,确立律师的忠诚义务,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促进律师正常、顺利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追求正义和践行正义:律师职业的正当性根底   律师是一种职业,而且一直是一种争议颇大的职业——功利与正义、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当中交织着、冲突着因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作为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义的双重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职业的效劳属性、雇用关系决定了律师必须将法律效劳当作一种业务来经营,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和生存根底,这样,律师就成为一种“经济人〞,[4] 对于自己的效劳对象负有忠诚义务,律师职业本身也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一局部。

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律效劳为谋生手段的律师可以归入追名逐利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角色我们应当尊重和宽容律师角色的“经济人〞属性,让律师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要是正当合法的执业收入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讲,律师的法律效劳活动又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甚至政治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律师的效劳不是市场上可以随意购置的一般商品,律师是一种事业而不是单纯的经营活动,这样,律师就成为一种“法律人〞(英语的“lawyer〞,本身既可以翻译为“律师〞,也可以翻译为“法律人〞),对于社会负有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的义务,律师职业也成为法律适用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律师的“法律人〞属性,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以法律效劳的独特形式维护社会正义的职业群体   在当今社会,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在现代西方社会,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家阶层甚至曾经被作为制衡庸俗的商业文明和群众政治泛滥的学识贵族而由国家彰显其地位例如,在德国,?联邦律师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律师的“自由业〞与商业行为追求利润和报酬为主要目的不同,第2条规定:“律师执业并非营业行为〞。

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律师维护正义的职业信念也得到高度重视例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律师以拥护根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老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局部,是维护根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公益性的崇高职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律师法均认同“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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