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抵质押品自查讲演(共8篇)

韦**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84KB
约20页
文档ID:226607053
抵质押品自查讲演(共8篇)_第1页
1/20

抵质押品自查讲演(共8篇) 第1篇:抵质押品管理措施抵质押品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高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 更好地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 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认真履行押品管理职责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种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分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分,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含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二)业务部分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存由信贷管理部分设立客户押品保存岗位,由押品保存员(以下简称保存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存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存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存,由专人保存钥匙,由专人保存密码;3、后:内审部分内审部分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第五条 保存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存应遵循抵质押财产和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存、专柜保存(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分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尺度执行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的信贷业务中所发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存。

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障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尺度我行采用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第七条押品管理流程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存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存和交还的过程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1.1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和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1.2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存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1.3保存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1.4保存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2.1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存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2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分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存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分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存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3保存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存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

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和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和留存第三联核对保存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存收据”第一、二联2.4清点、核对无误后,保存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相关说明,并待保存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第八条 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需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尺度规定办理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存员必须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分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二)客户如发生“代保存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存员;2.保存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和补办申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分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明情况;3.部分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尺度规定补办手续。

第九条抵质押品台账建立我行的相关业务部分应当真实、完整的保留押品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文档,包含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问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分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强化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押品真实存在;(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二条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名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条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坚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取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

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稳定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稳定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了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五条明确押品估值的职责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含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和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更、地区环境变更、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用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强化押品集中度管理,采用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发生的风险第十九条根据押品重要水平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用应对措施第四章押品调查和评估第二十条 表内外业务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包含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 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资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

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和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和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三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含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四条 应依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需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监管部分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条 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 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和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

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二十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分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存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用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 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强化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转移第三方保存的押品,应和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职责和违约赔偿职责监管方应将押品和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第三十二条 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存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存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稳定;(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弥补变革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用弥补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应强化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用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三十六条 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革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高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三十七条 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着重检查押品保存情况以及权属变革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讲演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 押品返还和处理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三十九条 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 受让方办理担保变革手续第四十条 债务人未能定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