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科岗位职责(共10篇)第1篇: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觉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第2篇:民行科阅历材料 玉门市院构建多元化民行监督工作格局汇报材料 2022年以来,玉门市院依据市院的指导和本院的部署在工作中探究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变更以往单纯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工作模式向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起诉、检察和解、诉讼违法案件调查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创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打开了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玉门民行部门开展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责指正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的确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臵一项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订正。
这就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供应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十八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民行部门坚持监督有依据,建议有依据,工作有力度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履责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管理类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法、于今年5至6月,在食品药品监管、农资农药平安、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规范以及林业、烟草、国土资源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部门和行业集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取证是否客观、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行严格的检查民行部门干警通过调阅执法卷宗和相关资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执法行为采纳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对个别稍微的程序性问题,刚好当面沟通,以口头方式订正;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刚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详细行政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订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订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行政惩罚明显不当的,责令撤销惩罚确定重新处理;对于发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刚好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检察中发觉的问题提出口头订正看法32条,发出检察建议13份,责令市农农牧局撤销原显属不当的行政惩罚确定重新惩罚2件,被接受并收到办理回复函13份,经督促履行职责、帮助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809.38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的主动作用 二、顺应形势须要,主动开展检察和解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开展和解工作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说明均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法律诉讼活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冲突,定纷止争,因此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符合司法实践理性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我们坚持合法、自愿和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主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和解 一是原审裁判正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两类情形,其一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引发的申诉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却是与公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不符,若检察机关消极办案,简洁的释法工作很难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
其二是原审裁判正确,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关系,或案件按原判执行存在困难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若从办案规则动身,作出不立案确定即可,但从化解社会冲突的角度动身,则简洁的不立案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释法工作,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和解设定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有效解决了纷争而对于当事人存在特别关系或存在执行困难的申诉案件,开展和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原审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抗诉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从诉讼经济等因素考虑,对此类案件一宜抗诉,但不抗诉并不意味着错误或瑕疵不存在,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往往会反复申诉或上访由于已取得差异,个案的差别,同样的标的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或许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而以此为标准不作抗诉,同样不能平静当事人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既满意了当时人的诉求,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同时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朱秀芳与牛红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完全领悟法律术语的状况下,法院就做出了撤诉裁定,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案件虽符合抗诉条件,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情愿在抗诉前以和解方式解决冲突纠纷,终结诉讼程序其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法院裁定再审前或再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类案件的被申诉方,在发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有可能被改判的状况下,会发生从坚持执行原审裁判到主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早解决纠纷的转变 四是已经申请执行,但久久不能执行完毕因为对法院执行不满才来申诉的案件,单纯地以怠于执行发出检察建议,可能于事无补而若介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会同法院探讨破解执行难的方法,协作法院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往往会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年我院受理的王景军与玉门市下西号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就是主管检察长特地与乡政府负责人协商,才使这一拖延五年之久的民告官案件得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 三、以“查”促“抗”,切实开展违法调查 民行检察部门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
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觉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 今年以来 ,我院主要针对下列二类案件开展诉讼调查: 一是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详细有: 1.有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实行保全措施或者违法实行保全措施、违法运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有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是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详细有: 1.在执行活动中不实行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实行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调查的结案处理方式: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作出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提请抗诉的确定 2.发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订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订正看法,并要求人民法院刚好反馈订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须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 第3篇: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一○年工作总结 二○一○年,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民行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探究增加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以主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接着深化开展。
全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x件,立案x件,向市院提请抗诉x件,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x件,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x件,息诉罢访x件撰写调研文章x篇,市院转发x篇;信息简报x篇,市院转发x篇在此基础上,主动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信息宣扬优势,主动主动开拓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今年年初,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支配布置下,我院民行科干警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研讨发觉民行案源的新方法探讨制订了《x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告知书》,在主管检察长的多次协调努力下,与x区人民法院、1 法律服务所等部门达成共识,将1000多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告知书发放给该部门,由其发给告状、询问的当事人,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其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性质、民事行政检察的受案范围等内容,以便于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