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1 页 共 10 页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2014 年 11 月 26 日实施目录前言 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头部损伤5 面部损伤6 颈部损伤7 胸部损伤8 腹部损伤[S39.905]9 脊柱、骨盆部损伤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1 其他损伤附录 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误工期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2.2护理期 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2.3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4评定 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2.5评定意见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 A、附录 B。
3.3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4 头部损伤4.1 头皮血肿[S00.00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2 页 共 10 页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a)一般情况下:误工 15~30 日,护理 l~7日,营养 l~7 日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7~15 日4.2 头皮创[S01.001]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 cm:误工 45~6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日4.3 头皮撕脱伤[S08.051]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cm2:误工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20 日4.3.2 撕脱面积大于 20 cm2:误工 90~120日,护理 15~60 日,营养 20~60 日。
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 cm2:误工30~60 日,护理 7~l5 日,营养 15~20 日4.4.2 头皮缺损大于 10 cm2:误工 60~120日,护理 15~90 日,营养 20~60 日4.5 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15~20 日,营养 20~30 日4.5.2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 120~150 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 颅底骨折[S02.101]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15~20 日,营养 20~30 日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 轻型:误工 30~45 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4.7.2 中型: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 日。
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4.8.2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5 面部损伤5.1 眼部损伤[S05]5.1.1 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15 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45 日5.1.2 眼肌损伤:误工 3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7~15 日5,1.3 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7 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 30~45 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 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 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15~30 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5 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45 日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3 页 共 10 页c)前房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 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7 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 日,护理20~45 日,营养 20~45 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18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30~6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 - 12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7~15 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 日,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9 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15~30 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 日,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10 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 30~90 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 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2 眼球摘除[16.491]:误工 30~6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15~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 90~18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60~90 日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 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30~45 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 耳部损伤[S09.903]5.2.1 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 15~2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2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 日,护理 1~7日,营养 1~7 日5.2.4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 90t- 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5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15~30 日5.3 鼻部损伤[S09.901]5.3.1 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5.3.2 鼻翼缺损:误工 60~90 日,护理7~30 日,营养 7~15 日5.3.3 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 30~6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5.3.4 鼻窦损伤[S02.811]:误工 60~90 日,护理 1~7 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