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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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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名词解释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产生于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对真 实世界里发生的各类自组织模式的广泛考察,使得她具备超越一般经济学家的视 野,承接英国社会学家波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其 核心就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 且能有效率的运行奥氏的研究证明:与政府强加各项规章以及纯粹的市场化方 式相比,当地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森林、湖泊和渔场等公共资源一群相互 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 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多 中心”一词现已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更成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公共事 务的治理模式之一首先,多中心意味着公共物品的多个生产者,公共事务的多个处理主体作 为一种治理思路,多中心治理首先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 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试图在保持公共事务公共性的同时,通过多 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 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准竞争机制通过各个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来迫使各生 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

并且,公民还可根据各生产 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不 论是政府垄断还是纯粹的市场提供,都没有跳出“政府VS•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 定势,从其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单中心的治理思路,因而,也各有缺陷政府垄 断公共事务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而且会导致政府扩 大、效率的丧失以及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市场是以“成本—效益”为核心 的处理思路,因此“私有化”策略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会导致公共性的缺失和 公共利益的不足而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则跳出了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主 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 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利 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的特点,综合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 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其三,多中心治理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奥氏指出,在公共物品 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三个角色:“消费者、生产者和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 的中介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三个角色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

因 此,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的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 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色、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多中 心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 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 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 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奥氏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已降治理思潮提供了重要思想 渊源,并构成其核心内涵而治理思潮既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总结,又作为一 种新的理念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府改革根据治理理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 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 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 式应予摒弃,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模糊,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渐趋淡化,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空前张扬;管理对象的参与倍显重 要,以期在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 在政府完成社会职能的手段和方法方面,政府除了采用原来的手段之外,还可采 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

由此 可见,奥氏多中心治理理论早已超出了诺奖委员会所谓“经济治理”的框限,已然 成为一派极其重要的政治思潮与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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