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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一人公司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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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人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一人(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 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 股东名称(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净资产),出资额 : 万元,出资时间为: 年 月日前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所列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经股东任命后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注:设副董事长的保留红字部分,否则删除)*第十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行使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注:第九条中未设置副董事长的,删除红字部分第十二条 董事会必 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行使职权注:设副经理的保留红字部分,否则删除)第十四条 1、公司设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 人和职工代表 人组成(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任命产 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公司不设监 事会,设监事 名。

注:设监事会的填写 1 部分,删除 2 部分;不设监 事会的填写 2 部分,删除 1 部分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第十四条如选择设监事会的,保留此条,否则删除)*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行使职权注:请依据第十四条内容作出选择,删除不需要的部分)*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注:第十四条如选择设监事会的,保留此条,否则删除)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应当选择相应的职务并在□中打√)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根据《公司法》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年 月 日注:1、此章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 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 设计,供参考使用2、以上条款加注“*”号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另行打印章程,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注意事项本章程为参考使用,如公司股东对章程内容有另有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章程条款有增减,请调整条款序号如果为变更后启用新章程的,请将最后的“股东盖章、签字”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程内容确定后,请自行删除红字“注”的内容后,再正式打印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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