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英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化摘 要: 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化是指在汉英法律语言转换时,按照正确表达法律意义的要求使用汉英法律语言的术语,逐步消灭汉英法律语言在术语使用上的误解文章首先介绍Sandrini,P关于不同语言间法律术语翻译的理论,指出汉英法律术语的共同点及其互换时需要规范化的理由,并提出使其规范化的方法——建立汉英平行法律术语库,最后就如何建立汉英平行法律术语库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 1.引言 在汉语和英语的法律文化交流中,两种法律语言转换中的误解乃至错误日益明显,作为表述法学知识的特殊词汇,汉英法律术语互译时出现的错误尤其突出例如,不少对外发行的报章杂志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译成“to strengthen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其中“法制”一词就是汉语中的法律术语,将其译为“legal system”是对“法制”没有理解透彻而导致的误译法制”就其狭义而言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亦即英语中的“legal system”但是其广义(如在此处)则含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因此,将此处的“法制”译为“legality”或“justice”才更为准确。
可见,有必要对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与统一进行研究 2.法律术语翻译综述 Sandrini,P 在其1999年发表的Legal terminology:Some aspects for a new methodology一文中,提出并论述了“法律术语学”,其中涉及到法律术语的基本特点以及不同法律体制、不同语言间术语的翻译问题对于不同语言间术语的翻译问题,Sandrini提出了“多术语研究的新型对比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术语使用者错误认识的分析和对法律概念本质的分析 “使用者错误认识”是指术语的普通使用者倾向于寻找“对等词语”,依赖于词典理解目标语的术语对等词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概念对等,即两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相同,这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体制中;另一类是基于文本的对等,即在特定背景下,两个文本的某些概念可视为是对等的可见,法律词典无法为术语使用者提供直接可用的对等词语 Sandrini指出,使用这种方法进行术语学研究,其结果是“一个基于十分具体的法律专题的知识库,表现为,一个法律体制的相关概念的网可以转换为属于另一国家法律体制的法律概念的网”这种新型对比方法的目标是表达每个法律体制中概念的信息,提供两个法律体制的可以比较的概念。
3.法律术语翻译的现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汉语和英语——当然也和其他语言——的交流日益频繁在汉语和英语的法律文化交流时,在两种语言的转换之中,法律术语之间的误解乃至错误日益明显先看一些英语转换为汉语的例子 3.1举例分析 “associate justice (judge)”,一些英汉法律词典将其译为“助理法官,陪审法官或者记录法官”但根据“Oxford Companion to Law”的解释,它是指“the name given in the Federal and many of the state courts of the US to the judges other than the chief justice”,若要译成汉语,则应是“(不兼任庭、院长的)法官/审判员(美国联邦或州法院)” “blackmailee”被译成“被绑架者,被绑票者”blackmailee”是“blackmail”的派生词,故其基本词义取决于后者,但“blackmail”在“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的释义是“to force sb to give you money or do sth for you by threatening them”,并没有“绑架(票)”一义。
因此将“blackmailee”译作“被绑架者”,纯属无中生有 3.2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这种混乱状况,我们认为有以下原因: 1)译者对于Sandrini,P的“法律术语学”关于不同法律体制、不同语言间的术语翻译理论从未接触,或理解不深,更谈不上应用自如;对于汉英法律术语的语言特点不求甚解,翻译起来当然不可能得心应手 2)译者缺乏法学学习背景,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或一知半解,想当然地进行翻译例如,将汉语的“被告”和“被告人”都译为“the accused” 3)汉语中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不够规范,导致译者无所适从例如,《民法通则》对“违法”与“非法”交替使用,好像完全可以互用 4)译者双语的基本功不够扎实,对源语和目的语的语言知识掌握不全面;对其他学科的知识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学识渊博了 4.如何规范法律术语翻译 规范汉英法律术语的翻译,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的子语库——汉英平行法律术语库对每一个拟收入该术语库的汉英法律术语,由国家成立一个权威机构,组织一流的汉语和英语语言学家、法学家以及计算语言学家举办联席专家讨论会,由他们进行深入论证、鉴定,最后定稿入库。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要先实现汉语法律术语的规范化,即根据汉语法律术语的特点及其构词规则,准确而又贴切地对其进行命名和选用 (1)重视汉语法律术语的理据性所谓理据性,是指法律术语的命名能直接反映被命名的法律事物或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 (2)在立法领域,严格遵循法律术语的单义性原则 此外,在命名和选用汉语法律术语时还应当注意其构词规则汉语法律术语的构词规则主要有: 缀加法:即通过加前缀或后缀的方法来构成法律术语,例如,“审判员、陪审员、仲裁员”,此处的“员”就是后缀 复合法:包括主谓关系,如“自杀”;动宾关系,如“罚金”;联合关系,如“法律”;偏正关系,如“从犯”以及述补关系,如“侦查” 简缩法:如“共同犯罪→共犯”、“劳动教养→劳教”等 第二步,根据术语学和法学基本理论,对英语法律术语进行分类刘蔚铭(2003)将其分为: (1)普通术语由于它们已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且逐步与一般词汇融合,故亦称“准术语”例如,“witness, divorce, sentence and robbery” etc. (2)排他性术语此类术语排斥与法律概念无任何联系的普通涵义而保留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是英语法律术语的主体。
例如,“jury”可指“评奖团”,但一旦用在法律领域,则只保留“陪审团”一义 (3)专用术语由于只表示单一的法律概念,所以也叫“纯术语”例如,“plaintiff, defendant”etc. (4)借用术语,是指来自其他领域的专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之中,并成为其中一员例如,源自经济学的“tariff”,而“claims”则来自对外贸易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四种英语法律术语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与相互转化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英语的法律术语体系因此,我们在建立汉英平行法律术语库时,应全面、准确地把握其体系性和规律性,以保障术语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5.结束语 汉英法律语言互相转换时必须规范化,这是不容置疑的规范化的首要任务,就是汉英法律术语互换时的规范化而建立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的子语库,即汉英平行法律术语库,为汉英法律术语的互换提供了规范化手段,这是否可行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但我们深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同行加入到我们的研究队伍,并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法律语言研究工作的各方面投入,法律语言学在21世纪的中国一定有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 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张琛权、宋北平论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的建设,修辞学习,2007(4) 4. 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2) 5. 刘蔚铭英文法律术语的类别与译名实例解析,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