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争经济,经济活动主体与国际刑法威廉•A•莎巴斯教授 1国际刑事法院新当选的总检察官在其 2003 年 7 月 16 日做出的一项有关检察政策与导向的公开声明中,特别强调了经济活动主体在武装冲突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指出发生于民主刚果伊图里地区的危机将成为他首先开展调查的对象之后,这位总检察官则进一步表示“发生于民主刚果领域之外的洗钱和其他犯罪行为可能与发生在民主刚果的暴行存在着关联”总检察官刘易斯•默雷诺•奥康普(Luis Moreno Ocampo)指出, 各种报告都已经表明一些非洲、欧洲和中东的公司的行为与发生于民主刚果的暴行之间存在着关联东欧的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也介入了发生在刚果的暴行这些被指控的行为包括非法的金矿与石油开采及武器交易人们已经开始普遍注意到,在有关国家发生的暴行可能得到该地区能源开采和武器贸易的支持,而这些支持行为的实施又通过利用国际银行体系而成为可能虽然上述报告的有关结论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总检察官仍然认为,调查有关被指控暴行的金融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实施指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被指控的商业行为继续支持有关暴行的实施,那么逮捕和指控那些犯罪者仍然不能阻止暴行的继续发生。
检察官办公署目前正在调查某些与暴行发生有关的国家是否对支持上述行为的金融势力开展调查和指控的问题 2检察官的上述声明受到了那些在有关国际刑事法院这一新的法律领域深入开展工作的人们的热切期盼,因为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赋予了检察官本人在决定开展案件调查方面十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上面提到的检察官工作计划中所明显涉及的经济因素是非常出乎大众的意料的,特别是从国际刑事法院自身管辖权限的范围来看,法院几乎并不享有太多的处理包括洗钱、非法的自然资源的开采和非法的武器交易在内的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经济方面问题的手段1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2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署获得的信息通报(Communications Received by 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of the ICC)”,新闻公报号:pids.009.2003-EN, 2003 年 7 月 16 日,第 3 至 4 页2实际上,私人部门如跨国公司,是与武装冲突、石油战争和暴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目前,它们深入国际刑事犯罪而开展的有关商业活动仍然处在保护之中或者得到了有利的环境支持在当今的世界中,由于存在着赦免、特赦和免责这些法律制度,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核心虽然通过调查而能够被挖掘出来,但仍然会被免除有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支持国际犯罪的那些商业活动者至多只会被认为是有关国际犯罪的次要参与者。
对于在追究那些支持国际犯罪的商业活动者的责任时,由于现有法律规范和追究有关商业活动者的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而可能会遇到的困难,总检察官奥康普显然是十分清楚的对于上述困难存在着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对先行的并不充分的法律规范和机制予以完善,另一是开始考虑建立新的更加适应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机制经济活动对战争的存在与爆发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后冷战时期,战争似乎不再是为了争夺市场和自然资源,而在某种深层次的意义上则是由于观念上的差别和为了政治的目的 3奥康普检察官的简洁说明,对武装冲突中的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因素这一复杂问题做出了阐释他指出的“国际银行体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武器交易以及世界不同角落的公司,显然是影射那些隐藏在各个主要资本和金融中心的董事会密室中的传统白领犯罪人这些犯罪势力披着合法和公正的外衣,因而远远不能被现行的法律所触及但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它们通常实施的秘密行为使这些集团被置于一个不同的法律环境之下,而这一法律环境通常处于现行的国际管制的范围之内对于后者而言,其主要的问题则在于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最后要涉及的——这里所指的法律其效力可能更强有力——则是战争犯罪本身的经济方面问题,包括普遍承认的抢劫和掠夺这种国际罪行,它们在几个世纪以来都受到惯例法的制裁并被作为最重要的人道主义法条约之一的 1907 年海牙条约所明确禁止 4。
3 Mats Berdal and David M. Malone (eds.): 贪婪与冤情:战争中的经济因素 (Greed and Grievance: Economic Agendas in Civil Wars),Boulder and London: Lynne Rienner, and Ottawa: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2000 年4 Prosecutor v. Kunarac et al. (Case No. IT-96-23-T and IT-96-23/1-T), 关于免除责任理由的决定,2000 年 7 月 3 日对于抢劫和掠夺的禁止见于:关于陆战法则与习惯的公约(四),[1910] U.K.T.S. 9,附件,第 28 和 47 条;关于起诉与惩处欧洲轴心主要战犯和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协议,附件,(1951) 82 U.N.T.S. 279,第七条(b);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四),(1950) 75 U.N.T.S. 287,第 33 条;关于前南斯拉夫战争罪犯法庭的规约,联合国文件,S/RES/827 (1993),附件,第 2(d)条;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联合国文件 A/CONF.183/9,第 8(2)(a)(iv)条。
3对战争罪行同谋者的制裁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于 1998 年 7 月在罗马会议上得到签署之后仅仅几天,著名的英国商业报刊《金融时报》就发表了一篇文章,警告那些“商业律师”罗马条约对战争犯罪的同谋设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可以为公司的雇员、官员和董事创设国际犯罪责任” 该文章的作者毛里斯•尼伯格(Maurice Nyberg)指出,非政府组织如“人权守护者”可以对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并进一步说明“在侵犯人权的犯罪同谋与国际刑事法院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同谋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 5当然,包括国际商业实体在内的经济活动主体涉足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同时,正如上面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有关制裁这方面犯罪的法律本身还是相当充分的经济活动主体毫无例外地都是间接地参与国际战争犯罪,例如,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扮演武器或其他战争用具供应商的角色以及成为战利品的交易商国际刑法适用于使用非法的战争手段和武器,或者非战斗员的平民成为战争受害者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主体在战争犯罪中并不是对经济罪行承担责任,因为,罗马规约除了“抢劫和掠夺”这些战争罪行之外,实际上并没有规定有关的经济罪行此外,经济活动主体还可能成为“传统”国际罪行的同谋,例如酷刑、失踪、种族隔离等罪行。
国际刑法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关于同谋的定义,其中被最广泛接受同时也是含义最广泛的就是罗马规约第 25 条规定的定义 6根据该定义,个人存在下列行为时即可以被判犯有战争罪或犯人类罪:(c) 为了促使犯罪的目的,协助、煽动或做出其他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以及企图实施犯罪,包括为实施犯罪提供手段;(d) 以其他方式为犯罪提供便利或企图通过具有共同目的的若干人组成团体来实施罪行上述为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的,并且应当:5 Maurice NYBERG,“当心成为犯罪的同谋(At Risk from Complicity with Crime)”,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1998 年 7 月 27 日6 关于同谋的定义也包含在其他国际文件之中,例如:预防和惩处灭绝种族罪的公约,(1951) 78 U.N.T.S. 277,第三条( e);防止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与惩罚的公约,(1987) 1465 U.N.T.S. 85,第 4(1)条;前南斯拉夫战争罪犯国际法庭规约,见前注 3,第 4(3)(e)条和第 7(1)条;卢旺达国际罪犯法庭规约,联合国文件 Doc. S/RES/955,附件,第 2(3)(e)条和第 6(1)条;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第 6(1)条。
4(i) 以促进犯罪行为或团体的犯罪目标的深入为目的,而该行为或目的涉及在法院的管辖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 (ii) 有关犯罪行为是在明确知道犯罪团体的目的的前提下实施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就相对好理解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的行为是如何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7尽管上述问题没有或者非常有限地得到了前南斯拉夫、卢旺达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关注,但是,二战后的战犯审判已经在这方面提供了先例在有关集中营的犯罪行为的审理过程中,拜尔森(Belsen)的工作人员被认为“违反了战争法律和惯例,(因此)应当同样被视为对有关人员实施了虐待行为的当事人…” 8在该案件中对有关犯罪人成功提出控诉的检控法官虽然承认“仅仅作为集中营的管理人员这一简单事实并不足以被用来认定有关罪行的构成”,但他仍然坚持认为“如果某些人员参与了被控诉的犯罪行为,不论他们在该行为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如何微小,这些人员都应该被视为犯罪人整体的组成部分” 9纽伦堡审判中的检察官也同样成功地对法尔本(Farben)公司中的三名行政官提出指控并将其定罪,这些犯罪人都参与了在奥斯维辛建立劳役工厂的活动 10其中名为弗里德里希•弗里克(Friedrich Flick)和奥托•斯泰恩布林克(Otto Steinbrinck)两名犯罪人是因为他们对盖世太保及其首领海恩里希•希姆勒(Heinrich Himmler)的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援而被判定有罪 11。
不过,对于该案的判决并没有被扩展于犯罪人所属的公司本身几年来,海牙的前南战犯法庭的法官进一步明确了被称作“联合犯罪企业”的战犯同谋的情形,根据法官们的解释,只要对犯罪行为的轻微的辅助行为在7 参见:William A. Schabas,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惩处同谋(Enforcing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Catching the Accomplices)”, 载(2001) 83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439;Tom Farer, “修订有关战争的规则:国际刑法对此有帮助吗?(Shaping Agendas in Civil Wars: C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Help?)”,载 Mats Berdal and David M. Malone,同上注 2,第 205 至 232 页8 United Kingdom v. Kramer et al. (‘Belsen trial’), (1947) 2战犯审理报告之一(英国军事法庭),第 4 页。
9 同上注,第 109 和第 120 页1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Carl Krauch et al. (‘The I.G. Farben Case), (1948) 8 战犯审判1169,第 1180 页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Friedrich Flick et al. (‘The Flick Case), (1948) 6 战犯审判 1217至 12215其实施时能够在客观上预见到其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串通后果,那么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2现在,已被适用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关于同谋的概念,近年来在对有组织犯罪的控诉方面被证实是有效的设置有关的用语本身——“企业”——也表明了该犯罪行为所发生的经济背景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检察官目前也承诺在该国领域内实施更为全面的调查例如,对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