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验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承建工程脚手架验收管理工作,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各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不含模板支架)验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分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验收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脚手架的验收工作第六条 脚手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验收1)每搭设完三步;(2)达到设计高度后;(3)遇到六级大风与暴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4)停用超过一个月第七条 待验收脚手架符合下列条件,项目部方可组织进行验收;(1)架子班已进行自检,确认脚手架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脚手架专项方案要求;(2)项目部已复检,同意申请验收第八条 脚手架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架子班搭设完成后,向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2)项目经理组织专项方案编审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架子班长、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3)项目部应当在脚手架验收2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通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4)项目部组织脚手架验收;(5)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在安装单位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后,由项目部组织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租赁的设施)共同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架体设施显著位置6)验收时,验收组必须审阅下列技术资料:①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②安全技术交底记录;③钢管、扣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施工现场自检记录、现场送样检测报告;④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⑤密目安全网产品合格证;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还需具备架设设施的:a、经法定单位认证的认证证明;b、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c、具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d、安装单位资质证书;e、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f、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⑦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7)实地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相关内容查验脚手架工程质量。
8)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人员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各方责任人履行签字手续;(9)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应当对脚手架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的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当即责令改正10)脚手架验收合格,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吊物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验收结果由项目部书面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技术资料第十条 项目部未按上述规定对施工脚手架进行验收备案的,或验收不合格却投入使用的,公司、分公司各级质安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规、标准发生冲突时,应按法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