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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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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哪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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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哪些 1.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本书采用以下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承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视与被监视诸方面的差异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3、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2.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以下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承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视与被监视诸方面的差异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3、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3.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呀?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担负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表达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构造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4.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呀?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担负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表达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构造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5.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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