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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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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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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加强博士后 管理工作 ,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以下简称流动站 ) 或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 ( 以下简称工作站 ), 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 年, 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 , 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 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 , 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 , 促 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 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 , 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 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 机构内 , 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 究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 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注重提高质 量 , 稳步扩大规模 , 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 负责 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 , 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 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 负责对全国博士后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 博士后工作 , 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 , 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 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 研究制定符 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 部批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 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 续办理 , 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 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 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 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 ( 以下简称设站单 位 ), 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 , 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 负责 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 ,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 ,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 并已培养出一届以 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 承担国家重 大研究项目 , 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 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 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 并能为博士后人员 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 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 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 ,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 , 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 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 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 ,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 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 , 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 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 由人事 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 ,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 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 , 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 , 品学兼优 , 身体健康 , 年龄一 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 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 应当向设 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 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 , 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 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 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 严格审核 , 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 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 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 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 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 , 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外,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 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 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 , 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 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 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 员, 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 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 , 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 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 , 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 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 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 , 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 , 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 作站 , 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 员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 标体系 , 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 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 体管理办法 , 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 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 , 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 对中 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 事管理范围 , 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 等人员对待 , 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制度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 医疗保障待遇 , 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 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 , 可在设站单位所 在地落常住户口 ,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 到公安户 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 , 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 可以凭人事部博士 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 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 , 报考 ( 转入 ) 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 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 , 一般不 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 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 , 如需延长在站时间 , 经设站 单位批准后 , 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 , 确有需要可转到另 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 , 经设站单位批准 , 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 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 单位批准 , 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 , 依照国家有 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 , 设站单位可以根 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 , 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 , 须向设站单位提交 博士后研究报告 ( 以下简称报告 ) 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 材料, 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 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 , 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 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 , 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 由人事部和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 , 到人事部博士后管 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 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 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 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 , 除有协议的以 外, 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 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 做好出 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 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 , 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 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 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 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事部门办理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 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 , 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 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 经费标准 , 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 , 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 国家 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 , 单 独立账 , 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 , 设站单位 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 的 3%, 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 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 , 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 , 在设站单 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 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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