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2009]36 号 ),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 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 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 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