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其他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额度核定、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凡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常住居民; (二)身体健康,有可靠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四)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助学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借款人只能将贷款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总额的80%,且每年的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1 元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按学年(高中生可按学期)填写借款凭证,分学年(高中生可分学期)发放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且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征得信用社同意后,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除贷款所需一般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学籍卡或新生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条资料初审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贷前调查客户经理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借款人及学生身份的调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可用授信额度的调查;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在贷款审批表相应栏次内签署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将调查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按权限逐级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信用社应告知借款人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办理出帐手续 第四章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十四条管片客户经理负责商业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按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用途、抵(质)押物等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及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信用社应与学校及借款人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按要求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基本情况、登记客户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履约等情况;对违约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通报,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借款人、保证人违约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对失信个人进行制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