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适当提高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 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国 石化人()号文)、《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中国石 化人薪()号文)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化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退休人员企 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 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 年金待遇二) 体现效率与公平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整体效益,由 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 损时不缴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 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 力三) 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纳入集团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范管理和运营,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 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 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 保险费二) 完成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三) 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一)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1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二)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 费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参加 企业年金计划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自起薪 当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第八条 借调至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或派往合资合作企业工 作的职工,统一执行()炼化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第九条 职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需向公司提交本人 签字的书面申请,且1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职工退休、出国(境)定居、退休前死亡或与企业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后,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第十条凡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不享受企业年 金待遇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 缴费、个人缴费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 益情况,统一确定和调整企业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且不高于企 业为其缴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比例暂按2%执行第十二条公司开工生产后,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绩 效考核任务且差距较大、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情况下,降低 或停止企业缴费公司根据效益情况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在企业缴费停止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同时停止 企业缴费恢复时,职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降低或停止期间的企 业和个人缴费均不再补缴施工期间执行总部年金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公司按月缴至集团公 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第十四条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或个人账户保留的,停止 个人缴费,同时停止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一) 个人账户记载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企业缴 费划入、投资运营收益和账户储存额等情况二)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后的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即特殊年金)、企业缴费按规定不 再归属个人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账户资金用于激励性年 金和支付过渡性年金企业年金账户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定的账户管理人 负责管理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从本单位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全部金额二)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三) 上述两部分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和职工个人缴费金 额,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企业月缴费划入额=缴费基数X企业缴费统一划入比例+激 励性年金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X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 工资低于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 确定缴费基数每年5月份调整,期间不再调整缴费年度为当 年5月至次年4月2•企业缴费统一划入比例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和调整,暂按 4%执行3.激励性年金是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企业缴费统一划入比例以 外,另行划入的企业缴费额,用于对贡献突出业务骨干的激励 激励性年金在年内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年最多不超 过1万元第十八条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一般不超 过集团公司每年公布的缴费封顶值,中层领导及以下人员同时不超过本单位缴费封顶值(按单位平均分配额的3.5倍确定)。
企 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额封顶的,个人缴费也相应封顶单位平均分配额=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5%个人缴费封顶值=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封顶值 X (个人缴费比例三企业缴费统一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比例)上述缴费封顶值,按集团公司每年公布的金额执行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 属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条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 益)一般在划入时间满5年后归属职工个人;激励性年金(包括 投资运营收益)一般在划入时间满20年后归属个人并规定如下:(一) 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因组织原因调到集团公司系统外 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前死亡的,企业缴 费划入部分全部归属职工二) 出国(境)定居、劳动合同期满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等 职工在退休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 部分中划入时间满5年和激励性年金中划入时间满20年的归属职 工本人,其余部分归入企业账户三) 职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职工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缴费划入部分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动或因组织原因调动 到集团公司系统外工作,以及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其他原因退休前与企业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已归属个人部分可随同转移第二十二条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可暂予保留; 职工因参军等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可暂予封存, 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账户管理费用从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 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支付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一) 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二)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信息管理、转移(保留、封 存、注销)和支付程序等,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石化人薪(2010〕248号文)执行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领取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退休当年的标准按月领取过渡性 年金,直至失去领取条件过渡性年金由企业账户列支过渡期和过渡性年金标准须报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第二十七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时,过渡性年 金亦同时停发。
第二十八条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按第二十六条规定 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不再执行过渡性年金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 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第三十条 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 人账户储存额已归属个人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第三十二条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得支付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投 资运营收益等组成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 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 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 抵押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集团公司单独设立第三十七条托管人的托管费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在本 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和支付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1第三十八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 成负责研究、审定、报批、报备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协调、决定本单位的企业年金重大事项;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 策的执行情况;受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定期向职工代 表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其中: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待遇支付 等有关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办公 室(涵盖监察、审计、工会和法律等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企业年 金工作的监督检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在集团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的企业年金制度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等日常管理;定期向企业年金管 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所需其他费用,按照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筹集列支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 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按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 领导人员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中国石化人薪□号文) 执行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提交职工代表会讨论确定,形成书面决议7十四条企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半数以上职工不赞成本办法实施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办法无法 继续实施时,本办法终止。
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当集团公司规定发生变化时,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职工 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