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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第十一章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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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及其协调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6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涵义: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  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二)特殊利益论  政府管制只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   (三)社会选择论  管制制度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提供,各利益主体是其需求者管制者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重要事件: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概括地说,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1)审批注册机构  (2)审批注册资本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4)审批业务范围  2.市场运营监管  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1)资本充足性  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2)资产安全性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第二,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  第四,监测银行坏账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  其一,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其二,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其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其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  其五,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流动适度性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  第二,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   其一,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其二,流动负债依存度,即核心负债与总负债之比,不应低于60%。

  其三,流动性缺口率,即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4)收益合理性  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关于收益合理性的监管指标包括:  其一,成本收入比,即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  其二,资产利润率,即净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0.6%  其三,资本利润率,即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11%  (5)内控有效性  根据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四个方面进行   内部控制评价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全面性,二是统一性,三是独立性,四是公正性,五是重要性,六是及时性  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是500评价内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部分各100,加总除以5 ,得到评价过程的实际得分  3.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处理有问题银行  有问题银行的主要特征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资产过于集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流动性不足;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措施:整改、管制、救助、重组、接管  (2)处置倒闭银行  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收购或兼并其二,依法清算  (二)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  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还应包括并表监管  1.非现场监督——以单个银行的并表为基础  非现场监督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和风险性检查的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合规性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3.并表监管  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监管并表监管又称合并监管,包括境内外业务、表内外业务和本外币业务  4.监管评级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Capital资本, Asset资产质量, Management管理, Earnings收益, Liquidity流动性,Sensitivity市场敏感性)  我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

    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个层次:法律、部门规章、监管规则  (二)上市公司监管  1.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  (三)证券公司监管  1.审批制的市场准入制度  2.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第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  第三,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四,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3.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   二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   三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  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    三、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民事法律规范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 保险行政法律规范 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 保险刑事法律规范 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   (二)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最后,投资监管  (三)公司治理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市场行为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首先,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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