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新工伤赔偿一览表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586号令 2011年1月1日实施项 目待 遇备 注计 算 基 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 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 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70%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交通、食宿费用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退休后以养老保险代替,养保比津贴低,基金补足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
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三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四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底线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六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位六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位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用人单位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用人单位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 葬 费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即月平均工资2944元为基数计算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渝人社发〔2014〕11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在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4252元/月)执行。
二、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508元、下限为1701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4252元、下限为1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