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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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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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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月 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18日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2020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 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 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机场的规 划建设,运输机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和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有关管理以及 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民用航空发展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规范、统筹协调、适度超前的原 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军民融合、服务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 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民用航空发展政策、发展资源,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 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机 场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省民用航空的有 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 设、规划、商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授权 查处运输机场地区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机场 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民用航空 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省综合交 通运输发展规划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依据全省民用航空 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对在民用航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手续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 态环境第九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 接,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省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驻场单位和运 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 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 好衔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设完善旅客服务、航空货运集散、公共交通、油 料供应以及航空器维修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运输机场地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 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地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防汛 等配套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保证运输机场地区内外基础设施的衔接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机场实施运营管理, 提供相关运输机场服务,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监督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 场单位的协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各方在运输机场运营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输机场正常有 序运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机场服务规范, 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驾驶车辆进入运输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 遵守运输机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 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 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运输机场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公 安机关负责对运输机场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驻场单位在运输 机场地区划定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以及其他设备,应当凭运输机场控制区有 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并遵守控制区活动准则和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随意穿越航空器停机位、跑道、滑行道;(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四)攀(钻)越、损毁运输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五)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六)在机场控制区内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七)冲击或者堵塞安检、登机等通道;(八)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九)制造混乱以及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 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运输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以及网 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货主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 进出运输机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的规定,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服务 保障单位应当各自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 营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 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 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 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 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 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 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的行为:(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 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二)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 便;(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六)在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七)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八)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九)在机场控制区外的道路、场地上晾晒谷物;(十)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运输机场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或者举办 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地区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 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 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 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地区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运输机场公共信息纳 入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纳 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 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 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 调工作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 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空保护的要 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告知有关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 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无人机、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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