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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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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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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立登记及资质问题的相关规定(2012年4月12日收集整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该具备法人资格申办此类企 业不需要前置审批,但企业类型必须是公司或非公司法人,在核定经营范围时, 可以括上“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经营”同时需要提交环保部门 的环保审批意见附件1: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1、 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3万立方米,产 品质量合格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 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1、 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3万立方米,产 品质量合格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 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 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人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5、 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三级资质标准:1、 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4500立方米, 产品质量合格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构件生产或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 具有2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人3、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300万元以上5、 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企业:可生产除预应力吊车梁、桥梁、屋面梁、屋架和预应力钢筋混凝 土管以外的其他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 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 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 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 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 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 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 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 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 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 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 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 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 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 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 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 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 质);(四) 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 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 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 企业章程;(四)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 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册执业证书;(六)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 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 (十)项所列资料;(二) 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 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 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 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 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 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 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 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 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 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 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 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 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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