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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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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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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资产转让合同日期:2012年11月_16_日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12年11月16日在大连 签署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大连办事处(转让方)负责人:滕树森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邮编:116001联系::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 地址: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或企业不良资产、并依法管理和处置该等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 性金融机构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大连 办事处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和 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转让其受让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 沈阳 地区的不良资产,并通过挂牌转让程序进行了相关不良资产 公开竞价出售;3、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拟受让甲方拥有的 沈阳 地区的不 良资产,并就此参加了甲方组织的相关不良资产的挂牌转让活动 经过公平、公 正的公开竞价,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受让方4、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与该等 不良资产相关的所有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从权利。

5、 甲方已明确指出且乙方已清楚知晓,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乙方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到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实现该等资 产项下的债权和其他有关权利可能面临的困难,乙方经其独立审慎的判断后做出 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开竞价出售活动、 订立本协议之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项下不 良资产的现有状态收购本协议项下的不良资产 暨承担由瑕疵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 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整 体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1.1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列明的由甲方在本次公开竞价 出售活动中转让的不良资产该等不良资产为甲方自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受让的债权资产1.2债权资产:甲方对《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 转让的主债权及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1.3瑕疵/资产瑕疵:是指本协议项下资产可能或已经存在的, 对该等资产的价值 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的任何缺陷。

1.4账面价值: 债权资产账面价值系指该等资产在基准日的本金余额; 抵债资产 的账面价值,系指该等资产在基准日的抵债金额 资产以外币计价的,应当折算 为人民币,汇率按照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换人民币基准价计算1.5资产文件:是指与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信函、传 真、凭证和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文件、和解协议、 抵债协议、司法文件、权利凭证等,以及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修正和补充的有 关文件但甲方及其前手对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审批文件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之内1.6处置费用:是指就自基准日次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在处置本协议项下资产过 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 包括为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支出等1.7前手:指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2】年【6】月【20)0 0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毕止的期间第二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2.1转让标的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所列明的债权资产。

2.2转让价款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 】元(大写)(Y【 】)2.3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起 5日之内,将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全额汇 入甲方的下列银行账户;若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同意抵扣保密保证金及 /或竞价保证金的,则乙方在汇款时可以同时抵扣该等保密保证金及 /或竞价保证金: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账号:3116562974632.4保密/竞价保证金对转让价款的抵扣2.4.1双方确认,乙方已于【2012】年【 】月【】日向甲方先行交纳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佰】(大写)万元整(Y【6,000,000.0a元)242保密保证金及/或竞价保证金可以用来抵扣资产转让价款, 但甲方有权决定 是否抵扣或是否全部抵扣1) 就竞价保证金是否抵扣,甲方将根据《金融不良资产挂牌转让竞买须知及竞价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在公开报价及评审阶段的行为做出评判 若乙方具有任何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不当行为,甲方将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决定没收 全部或部分竞价保证金2) 就保密保证金是否抵扣,甲方将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定, 对乙方的行为做出评判。

若乙方具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甲方有权决定没收全部保密保证金2.4.3对保密/竞价保证金的抵扣,应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 乙方认为需以保密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其中一项或全部抵扣转让价款的, 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的【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2) 甲方收到乙方根据上款提出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抵扣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3) 若甲方同意抵扣,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 2.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转让价款减去保密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的余额的价款4) 若甲方不同意抵扣,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 2.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协 议第2.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甲方应于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的【5】日内,将乙 方已经交纳的保密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的余额汇至乙方以书面方式预先通知的 账户;或根据本条的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保密保证金及 /或竞价保证金2.5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 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 质的其他扣减2.6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_5_日内出具收款凭证第三条标的资产的交割(交割资产文件还是交割文件在内的其他资产交付)乙方支付的全额转让价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次日起, 甲方向乙方办理标的资产的如下交割手续:3.1双方应就转让方实际持有的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资产文件,指定工作人员,共 同清点、审查、核对资产文件。

3.2完成清点、审查、核对工作后,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代表实际交付相关资产 文件,双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 3.3在标的资产按照第3.1.、3. 2、3. 3条完成交割之日,双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七 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3.4双方确认,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并由双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之日,依据 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本协议项下资产及其所有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 收益按照其现状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3.5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间因管理标的资产 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3.6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条件下,标的资产项下的风险自基准日起 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四条交割后合作事项4.1债权转让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在资产交割完毕之日起 20日内在全国或者 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附件四),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4.2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应负责尽快完成任何因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而引起的诉讼 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转让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受让方承担4.3尽管有第4.1、4.2条之约定,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登记、诉讼和执行 主体变更以及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给受让方的其它法律手续的责任4.4交割日后的收益及资料转交441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若甲方实际收到与任何本协议项下资产有关的任何 处置收入或非现金财产,均应在收到之日起的 _5_日之内将该等款项或非现金财 产全部转给乙方4.4.2甲方在交割完毕后收到与本协议项下资产有关的任何账单、 发票、保险单、 信函、文件或其他通信往来文书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_5_日之内,将该等资料 的原件交付、转交或转发给乙方第四条过渡期间管理4.1自基准日次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的期间内,甲方应为双方的共同利益,在遵 守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 按照基准日前对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继续管理和处置该等资产4.2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资产交割完毕的期间内, 甲方除对资产根据以往的管理 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但因发生本协议第 4.3条约定的情形 而进行处置的除外4.3在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内,若甲方拟对任何资产进行处置,应事 先提出书面的处置方案并报送给甲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置。

在接到甲方处置方案的_5_日内,乙方应当就其批准或不批准受让方的处置方案 或拟对处置方案所做的任何修改做出书面答复若乙方在该 _5_日期间内未能做出任何答复,则应视为乙方未批准甲方的相关处置方案4.4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 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 3.6 条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4.5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内,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资产已经依据受让方的要求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则转让方对该等资产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并且该等资产一经按照受让方要求被处置, 受让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对相 关资产就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依照受让方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转让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 转让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第三方协议的继受和终止5.1对于由甲方或其前手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 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协议(以下统称“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 其将继承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 协议条款的约束。

5.2若因乙方或该等中介机构的原因,需要甲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 任,或者,当该部分费用或报酬因法定原因需要由甲方亲自履行支付义务的, 则 乙方同意对此向甲方给予全额的经济补偿第六条 税费承担6.1 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交易文件的印花税,由双方依法缴纳与承担6.2 本协议项下抵债资产所涉的任何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土地出让 金、未付征地补偿款、过户税费、收费、费用、付款、付款义务等,由受让方缴 纳与承担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 下债权资产转让有关的任何税款、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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