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法,内地与HK民事诉讼范围之比较,HK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比较,HK: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相比刑事诉讼低. 这样一个原则在大陆同样适用.,HK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状书程序、披露文件、非正审、正审、执行判决等程序传讯令状,传讯令状与内地起诉状之比较: 一、起诉状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启动材料,不加盖法院的印章,签写具状人的姓名即可而传讯令状类似于内地的起诉状,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是不一致的,传讯令状在HK高等法院可向书记处索取,书写好类似于内地的起诉状的内容后,由法院盖章并给以案件编号,一份保留在法院登记处,另一份交原告人,有其将传讯令状送达被告人传讯令状程序,原告人发出索债声请书(列出原告人的请求、主张的事实、申索的理由,无须列出证据及法律论点)一般会与传讯令状一起发出→被告人发出抗辩书(14天内发出送达认收书和抗辩书,反诉书)→原告人答复抗辩书(答复抗辩书不能重复索债声请书内已述的“事实”,只限于就抗辩书提出但索债声请书内未有触及的事项,如果抗辩书还有反诉书,原告人需要草拟一份反诉抗辩书,被告人可以就反诉抗辩书的内容提出反驳,此文件被称为答复反诉抗辩书。
状书的重要意义,状书内没有列出的事项便不能再审讯时提出,在参阅与讼双方的状书后,法院及与讼双方均明白那些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无须提供证据,那些属于双方有分歧的,从而可以在有分歧的地方为审讯做准备披露文件程序,当被告发出抗辩书后,原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发出答复抗辩书,或在原告人发出答复抗辩书或被告人发出答复反诉抗辩书的14天后,壮书程序便暂告一段落,接下来是披露文件程序披露文件程序,(一)交换文件清单(附表一的第一部分列出所有原告(或被告)人拥有及其不反对披露的文件;第二部分列出其所拥有但反对披露的文件)附表二列才其所拥有但已经不再拥有的文件文件清单列出让对方或其律师代表审阅这些文件的时间、地点这个过程类似于国内的证据交换 (二)请求法院审讯在状书阶段结束后1个月内,原告人便须以传票方式向法院请求给以关于审讯的安排非正审程序,发出传票:传票列出发出传票一方的要求,并以誓章的形式提出书面证据,法院不会传召证人聆讯由司法常务官处理,一般会在内庭进行→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发出传票阶段重要内容,1、在状书阶段,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状书有含糊不清的地方,便可要求对方提供详情,若对方拒绝,或答复提问的一方仍不满意,便可以传票方式向法院请求颁令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法院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作出命令。
在大陆,是不行的 2、如果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抗辩书,原告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在大陆,即便被告没有提及答辩状,只是不妨碍案子的审理,不会得出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发出传票重要内容,3,日后,被告人能提出合理理由解释为何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抗辩书并获法院信纳,则可以要求撤销先前的判决及定出新的时限让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在大陆,没有在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并不一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同时,如果判决形成,也不能通过前述HK理由来申请撤销先前的判决 4、在3情况下,被告人要负担原告人先前的申请以及本次聆讯的诉讼费用,在大陆,基本上不存在发出传讯令状的重要内容,5、原告人在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后,如认为抗辩书内根本没有提出任何真正抗辩的理由,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剔除被告人的抗辩书及判原告人胜诉在大陆,不可以 6、被告人认为原告人在索债声请书内的指控于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也可以在提出抗辩前向法院申请传讯令状在大陆,不可以 7、被告人认为原告人的申索申请是无聊琐屑、无理取闹或欺压性,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被告人均可请求法院剔除索债声请书及撤销起诉,在大陆,不可以简易程序判决,简易程序是非正审程序(在大陆,简易程序dang虽然属于正审程序),这一程序依据《高等法院规例》被称为“第14号命令程序。
原告人发出传讯令状、索债声请书→被告人在14天内发出传讯令状送达认收书(类似内地的送达回证) →原告人可以传票作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于原告人作出规定14号命令申请时,被告人还未发出抗辩书,故,原告人的证据必须充分有力),正式审程序,首先,原告人做出开案陈词,然后传召证人做立案讯问,接着是盘问,复问,传召下一位证人,直至原告人举证完毕. 如果无答辩,则在非正审程序中解决,在大陆,无答辩的话,照样可以审理. 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出庭后由被告人进举证,直至举证完毕原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最后陈词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词的权利大陆的民事诉讼没有特别要求,刑事诉讼与HK同法官的判决,执行判决程序,判决的执行由胜诉一方向法院登记处做出申请开始,在判决中有权获取支付款项者即有义务支付款项者成为判定债权人及判定债务人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具体的执行方法,第三节非诉讼程序,原诉传票,非正审程序之司法复核,申请阶段:,复核阶段,申请人的申请获得许可后,则如同大陆的申请人一样方可正式进入复核阶段之诉讼中的各种禁止令,临时禁止令,第四节上诉程序,少年法庭及审裁处的上诉机制 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案件的上诉司法管辖权,具体包括两类:一、源自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二、源自聆案官决定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获得上诉许可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见P268 法庭审理上诉时,通常由3位或偶尔由2位上诉法庭法官会审 大陆民诉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上诉程序,说明一:诉讼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聘请律师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是原则,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在大陆,无此种规定 说明二:对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的判决可以如大陆一样,由申请人直接启动上诉程序,无需许可,但是在高等法院上诉庭的裁决再上诉,需要获得许可,方可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审理的民事上诉案件,一、上诉权限 1、当然权利上诉案件(不服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最终判决,而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为港币100万元或以上) 2、酌情上诉的案件(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认为该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则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须酌情决定终审法院是否受理该上诉案件),上诉许可,说明一: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决定做出当日起计28日内提出,申请人须于这28日内给诉讼对方7日时间通知,让对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诉申请。
说明二: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许可的申请成员组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两位常任法官;首席法官委派3名常任法官进行聆讯 说明三:终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聆讯和做出裁决,聆讯由审判庭进行,审判庭组成:首席法官、3位常任法官、1位非常任HK法官或1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香港的仲裁制度,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 说明一:仲裁规则程序,HK一般适用《UN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只要不违反《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他规则,在大陆,仲裁规则没有例外选择的空间 说明二:HK国际商事仲裁是终局的,但港内商事仲裁可以提起上诉大陆未做区分,只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管辖权的确定,说明一:仲裁与司法管辖权同时提起时,“最后时刻的确定”与大陆程序基本一致 说明二:,仲裁裁决及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