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 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 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 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 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 的法律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 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 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 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 手的责任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 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 军官应被判有罪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年 她为了 脱离其丈夫 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 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 其夫被判处死刑1949年 这位妇女在联邦德 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这位 妇女辩解说 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 她并没有犯罪她的丈夫 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 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 律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 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 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 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因此,我认为妇 女应该被判有罪案例三:洞穴奇案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 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 临着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而我认为,在此等绝境下,几位探险者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因此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实 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 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我们是如此的珍视生 命,以致于我们总是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事故中存活下来,四 人得以幸存耗费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此再把四人判死刑,对民意和社会将会 造成极大的影响故意”的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被告非基于盲目冲动 而杀人,存在一种自我保护的动机,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杀人之所以是正 当的,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 恶因此,我认为不能判幸存的四人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