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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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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四章 商事名称.....精品文档......第四章 商事名称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商事名称的含义和特征,同商号和商标的异同;了解商事名称的取得和选定;明确商事名称的构成、取得和商事名称权的涵义和法律保护教学重点:商事名称的概念和特征;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别;商事名称的构成;商事名称权的权能和法律保护教学难点: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别;商事名称权的含义、特征和权能教学方法:课件演示和理论讲授法为主;讨论提问法;实习作业法等教学学时: 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商事名称概述一、商事名称的概念` (一)商事名称的概念 商事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通常,商事主体在为商事行为的时候,用于署名或让它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即为商事名称英美法上,商事名称称为“business name”、“trade name”或“commercial name”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事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各国间存在差异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商号,把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而不区分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和商自然人的名称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对于商事主体名称的规定就采用这种作法此外,在美国制定法中,也用商号指商事主体的名称二是并列规定公司名称和商号我国台湾曾规定商号仅指对个人和合伙的称谓,此后制定了新的《商事登记法》,用商事名称统称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商事主体的名称,或者以商号统称,或者以商事名称统称二)关于商事名称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关商事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国际上涉及到商号保护的公约主要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为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这就意味着《巴黎公约》把商号作为工业产权予以保护。

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事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中也对保护商事名称做了规定二、商事名称的法律特征 商事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第二,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应使用商事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例如,当自然人为商事主体时,其行为可能为商事行为,也可能为一般民事行为,当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一般民事行为时,其姓名就不是商事名称 第三,商事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事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商事名称是区别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标志,特别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

商事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三、商事名称与商号、商标(一)商事名称与商号 一般意义上商号与商事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但特殊意义的商号即老字号一般是指是指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比如“全聚德”,“王麻子”“狗不理”等 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字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该对字号有专门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了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二)商事名称与商标 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商事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很多时候商事名称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大众对于商标的认识经常不可避免地和企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可见它们之间关系密切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其商事名称中核心要素即字号是“海尔”,商标也是“海尔”,还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IBM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等等,都是商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事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和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第一,商事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第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事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第三,商事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第四,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具备商事名称; 第五,商事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节 商事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一、商事名称的构成 商事名称的构成是指商事名称应当由哪些要素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我国,商事名称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素: 第一,地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除了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以外,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第二,字号 字号是商事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事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

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2)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这一要件是字号的消极要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实际商是对字号的要求 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 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商业的类别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及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组织形式 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大商事主体应当将自己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商事名称中标明例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事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事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商事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事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事名称选定的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一)严格主义 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事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与拉美的许多国家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二)自由主义 此种立法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事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事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国家但是,此原则并非绝对,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7条规定,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实际上,不论是严格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在选择商事名称是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实际差别并不是很大我国在商事名称的选定问题上奉行何种立法主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之间也观点不一,我们认为我国原则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三、商事名称的取得 现代国家对于商事名称通常是通过登记而取得保护的,商事名称的所有人通过登记取得对商事名称的专用权。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我国商事名称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商事名称权的唯一途径一)商事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商事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事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商事名称的登记是取得商事名称专用权的法定条件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其他商事主体负有不侵犯其商事名称权的法律义务此外,商事名称经登记而公示,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商事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第一,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商事主体创立登记时,必须对商事名称进行登记,此时的登记即为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 第二,商事名称的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创立后,在存续期间内,如果对商事名称进行了变更,就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才对该新的商事名称享有专用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商事名称的转让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 第四,商事名称废止登记当商事主体决定终止营业而进行注销登记时,其商事名称会被注销,即意味着该商事名称被废止 第五,商事名称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二)商事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从而发生下列几个方面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指商事主体取得商事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事名称的权利非经商事名称所有人许可而假冒、使用其商号的行为即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从而确认了商事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事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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