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分析 韩 康 赵天驰(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2209)【摘 要】“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它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为了对这一概念进行更深入地理解,文章基于美国版权法中定义的四个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对其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一、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意味着人们可以以合理的目的使用别人的版权作品而无需获得版权拥有者的同意或对其进行支付该行为不应该与原作品的使用产生冲突且不应该侵犯版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二、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在第107 章中定义了用来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分别为使用的目的,版权作品[来自wwW.lW]的性质,使用的程度和使用的影响一)使用的目的第一个因素是“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这是一个对“合理使用”判断的首要指标随着美国法院判案实践的发展,美国法院总结出一个更为重要的使用目的——“转换性”目的(transformation)它意味着一个新作品相比于原作品来说需要在使用过程中体现新的价值、功能和性质,而这些可以通过“创造新的信息,新的美学价值,新的视角和理解”来创造而出。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一个新作品越具有转换性,其他不利于将其判定为合理使用的因素的影响就越小也就是说,当一个新作品越具有转换性时,它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然而,要确定一个作品的转换性程度是比较困难的著名案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对实施这一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2 Live Crew band(Campbell 是其中成员)对Acuff-Rose Music 所有的版权歌曲《哦,漂亮女人》作了一首模仿讽刺作品(parody)该讽刺作品保持了原作品的基本旋律和部分歌词,并加入了新的歌词、演唱风格和乐器效果它表现了街头妓女的真实生活情况,揭露了原作品中所谓的灰姑娘与王子的童话故事只不过是个谎言因此,该讽刺作品达到了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的目的,并且具有足够的转换性尽管该讽刺作品也有获利的目的,但法院最终判定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在这个案例中,正是该讽刺作品足够的转换性和批判的目的导致了它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该新作品只是对原作进行了少量的讽刺而直接使用了原作中大量的内容,该行为就可能被判定为非合理使用了二)版权作品的性质由于对该因素缺乏理解,人们经常对这个因素感到困惑对于该因素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基于该作品的内容的该观点认为,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可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对象,比如政府公务文件、科学知识、时事新闻等等这些内容没有展现作者的创作个性,它们属于公共财产相反,利用如虚构作品中的内容则较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第二种观点是基于作品的种类的该观点认为,一些种类的版权作品比其他种类的更加适合于被合理使用比如,已经出版的作品比未出版的作品更加适合于被合理使用三)使用的程度第三个因素是,“与整个原版权作品相比较,被使用部分的量和质很多国家对被使用部分的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被使用部分的质被认为是原作品的核心和精髓如果被使用部分占了原作的很大比例或是原作的核心,那么该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然而,模仿讽刺作品是个例外模仿讽刺作品需要使用原作大量的或令人印象深刻的部分,因为它们必须要确保能够唤醒人们对于原作的记忆在确保该效果实现后,能够进一步使用的原作的量和质取决于新作品的主要目的和性质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那个模仿讽刺作品使用了原作的核心——基本旋律——来唤醒人们对原作的记忆由于该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进行了彻底地讽刺和批判,所以该新作品的使用程度是合适的且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四)使用的影响第四个因素是“使用行为对于原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来自Www.lW]的影响。
毫无疑问,该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判断使用目的经常依赖于使用对原作市场的影响,评定使用程度经常与该新作品对原作市场是否形成恶劣影响的结论有关判定使用影响的关键在于判定伤害是否形成,比如,新作品是否在市场上取代了原作品在著名案例Rogers v. Koons 中,Koons 的雕塑直接复制于Rogers 的照片虽然与Rogers 的照片相比,Koons 的雕塑在不同的市场进行销售,但是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基于原作品而形成的雕塑的潜在雕塑市场,该行为不是合理使用同样地,在这里,模仿讽刺作品依然是个例外模仿讽刺作品拥有其自身的价值、功能和性质,因而它们不会与原作品构成竞争关系尽管模仿讽刺作品有讽刺的功能,但它们的本意并不是影响原作市场但是如果新作品在除去讽刺的内容后,利用了原作相当多的价值,那么它们就很可能损害了原作的市场,进而不属于合理使用总而言之,这些影响判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应该能包括并识别所有的使用行为,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