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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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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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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本所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规定以及《邦盛律师事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所执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依法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三条本所应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正确设立账簿,健全财会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会基础工作,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按国家规定,妥善保存会计凭证第二章开办资金和资产管理第四条本所的开办资金是本所创始合伙人投入本所的资产它和资本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共同组成本所的所有者权益第五条本所按年收入的3%-5%提取律师执业风险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事业发展基金本所的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转增开办资金总额,其决定权在合伙人会议第六条创始合伙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应按照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其他合伙人是否缴纳出资及如何缴纳按照合伙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七条合伙人以实物资产或如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由合伙人会议共同审议并确认其额度;如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确认其评估结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八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九条出纳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认真记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出借现金,不得挪用现金第十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每日业务终结时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财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现金日记帐,对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应及时指出,并可给予处罚第十一条会计和出纳应分人担任,不得一人兼任,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开由两人专门保管出纳应认真记好银行日记账,逐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第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将本所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储蓄存款户第十三条本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的法律书籍、法律咨询软件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应收帐款可按年末余额提取5%的坏账准备,计入其他支出第四章固定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拥有和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实物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的原值的30%确定第十七条实行分类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一)房屋及建筑物40年(二)机器机械6年(三)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6年(四)电子设备、家具、器具5年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要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另补提折旧第十九条计提折旧列入业务支出或附营业科目核算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发生时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核算在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筹集的借款利息列入在建工程成本;交付使用后,列入业务支出第二十三条开办费是筹建、迁建本所期间发生的除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和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的费用,应在能够在本所筹建、迁建后的次月起,按照5年期限摊入业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费,改建周期超过5年的按5年摊销,不足5年的按实际测定或合同规定的改造期限或租用期限摊销第五章举债管理第二十五条本所主营律师代理业务,不需要向外举债特殊情况下,如购建办公楼等价值特大的固定资产,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巨构借款的,需经合伙人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本所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出借本所的银行账户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在从事律师代理业务、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及对执业活动进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由本所承担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应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核算第二十八条预算内业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办公场所租金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空调费、卫生费、保安费、暖气费等;(二)员工工资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保险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加班工资、餐食费补助、通讯费补助等;(三)日常事务性支出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办公费、费、差旅费、修理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业务招待费、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费等;(四)税金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存货盘亏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费用具体财务操作办法(一)本所员工的工资管理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标准由主任办公会拟订,报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本所律师的业务收费提成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提成管理办法》执行三)本所预算内成本和费用支出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流程图》执行本所预算外其他费用支出须经主任办公会或合伙人会议按规定程序做出有效决议后方可执行第七章收入和利润管理第三十条本所收入指法律服务收入第三十一条本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按照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邦盛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邦盛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流程图》和《邦盛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流程图》的程序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利润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减支出的净额,在按国家规定调整后计提应缴纳的所得税,并依法缴纳第三十三条本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半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第三十四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一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按10%提取盈余公积,提到实收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按收入3%-5%提取律师执业风险金;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五条本所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其补充资料、利润表及其补充资料、收支明细表和个人收入提成明细表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报出第九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三十八条本所设财务部,隶属所办公室,负责全所日常财务工作财务部设财务主管一人,负责管理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1人,由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设出纳1人,由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能够胜任此职务的其他人员担任第三十九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四十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本所主任或其指派的人员监交,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四十一条财务人员侵占、挪用本所资产按国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会计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主任负责本所日常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第四十三条主任办公会对本所的财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第四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会计核算的如下内容进行监督:(一)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合法,收入和费用的分类和列支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执行本所制定得财务制度;(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第四十五条本所依法接受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家规定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拟定草案,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授权事务所主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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