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详解 (重定向自农业承包合同)目录 1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2]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类别[3] 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3]o 4.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o 4.2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o 4.3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5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 6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o 6.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o 6.2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7 相关条目 8 参考文献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是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三是期限具有长期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四是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的取得、交回、调整、补偿、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不能因合同其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 五是形式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与其他民事合同形式上的多样性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类别[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 1.按照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订立的承包合同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订立的承包合同两种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1)两者所能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不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
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以及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就是说,只有不适宜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及其他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才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是,必须明确,对于“四荒地”等土地,法律只是规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该类人承包可见,对这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可以参与承包 (2)二者的权利大小不一对于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持了我国多项法律所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所享有的独占权因此,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作为承包方,只能看作是例外规定按照权威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等其他土地这样.既可以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增加集体收益,使集体成员受益,也为有资金、有兴趣投资于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途径。
此外,两种合同订立的程序也不同 2.按照承包土地种类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区分为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承包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土地,法定的承包期限长短不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因为,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其收益的周期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质量比较高,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承包人一般并不需要做太大的土质改造就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耕地投资的利益回收周期相对而言比较短,耕地上种植的作物大多数当年就可以产生收益,最多二三年一般都能取得土地收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承包期而且,耕地上种植的各种类型的作物,在生长周期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法律统一规定了30年承包期但是,对于草地而言,由于本身在土质上难以与耕地相比,许多土地必须通过土质再造才能满足草地承包人的经营需要,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长的、有弹性的承包期而林地的投资回收周期就更长,从尊重客观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了最长70年的承包期如果70年仍然难以收回投资的,可以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延长承包周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3] 1.平等行使承包权的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之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何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条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并没有特殊的限定语,这意味着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能力和意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也有放弃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但是,必须明确,放弃行为只能是一次性针对某一特定土地的承包权,决不意味着永久放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在以后的集体土地发包中,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前的放弃行为并不影响其新一轮土地承包的资格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中最有价值的财产,因此,平等的权利必须体现在对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决策上。
发包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承包方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承包方案要努力做到公平合理,不同承包阶段同等质量、面积的土地承包指标不能忽高忽低,要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轮土地承包的各个不同地块之间承包指标的确定上,都要考虑到承包人之间获益上的公平合理性 3.承包方案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讨论同意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集体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推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村级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平等所享有的集体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村干部通过黑箱操作中饱私囊,损害集体利益现象的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复杂,且时间跨度比较大,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参与讨论,难免造成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这个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也是完全吻合的,符合中央规定的对于第二轮承包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的方案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做到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农民对于农村建设和致富奔小康的信心。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严格的发包程序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承包过程中,既要防止全体村民的利益被出卖,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包必须体现全体村民意志在承包程序启动之时,首先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不能由村乡(镇)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至于具体的选举方式,可以由全体村民参加选举,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以作为承包工作小组的候选人,但他们并不是当然的候选人,不具有必然参加承包工作小组的资格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以后,要针对特定土地的承包拟定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承包方案的拟定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增加内容,不能依据各种“土政策”拟定承包方案,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排斥部分村民参与承包的权利,谋少数人之私利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案经过公布的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适当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听取村民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如经过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则承包方案产生法律拘束力。
否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进入实施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通过以后,便受到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承包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具体落实属于家庭承包的,应当在全体村民范围内按照承包方案所确立的承包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如属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数量较少的果园、茶园以及养殖水面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四荒”地的规范有两个,包括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指出,“四荒”资源承包、租赁、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5.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承包人以后,承包工作小组应当督促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发包方并不是承包工作小组,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工作小组只承担有关承包的具体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上签章,同时也须有发包方代表和承包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作为发包人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承包方是农户的,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户主作为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滩、水面、山岭、草原、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应当写清楚土地的具体位置、坐落、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范围的界线标志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因此,在承包合同中应当写清楚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