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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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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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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处与管理,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 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国银监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 访和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 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案件”系指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立 案查处的全行系统员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短期聘用人员、 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属本行纪检监察管理范围的人员的所涉 案件第三条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的范围(一)总行纪委、监察室经初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存在,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当地或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中 涉及本行系统员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三)稽核部门或其他检查部门查出,经总行或分行查实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地方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移交,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五)其它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第四条 总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总行监察案件的立案 查处、结案、撤销等第五条 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案件的立 案、查处、结案、撤销和报告等。

第六条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第七条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严格遵守本行相关 保密规定第三章 案件查处管理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案件 查防工作的静态和动态状况,定期进行统计、综合,向本单 位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案件查 防工作信息;研究制定办案计划,确定办案重点,协调指导 办案工作;对案件的发生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案件发生的特 点、规律和原因,提出防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督促、协 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第九条 报告(一)各单位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 须在 24 小时内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纪 委、监察室报告内容应具备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员、 事情经过、发生原因、目前动态二)凡当地或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涉及本行系统员工的,在接到上述部门通报后,应积极配合, 并及时了解相关案情,24 小时内以、或电子邮件等 形式将案件有关情况和本单位的意见报告总行纪委、监察 室三)对已经立案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如有隐情不报、 弄虚作假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逾期报告 贻误查案时机,造成一定后果者,将给予相应处分;对于瞒 案不报、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一经发现,一 律予以取消,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条 立案(一)纪检监察案件实行“一案一立”属于下级纪检监 察部门立案范围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 察部门可以直接决定立案被调查人工作调动后,发现其在 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 原单位予以配合二)凡需立案的,应出具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控 告材料或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本 级党委批准,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组成调 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违纪违法案件立案登记 表》(见附件 1)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 未经立案单位党委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 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第十一条 调查(一)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措施:1.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 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 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 料,以及配合完成其它必要事项;3.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 摄像;4.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 作出鉴定结论;5. 经有权人批准,暂予封存可以证明被调查人违反党纪政 纪条规事实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6. 经与被调查人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调查 人确犯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建议 对其采取调离、停职、免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措施;7. 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8. 收集其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二)调查组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尽量收集原物、原件, 如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 存地点和出处,书证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三)调查组收集证言时,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 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或调查组成员 作笔录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 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 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 的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四)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应出具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 书面材料,要求被调查人确认,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 还应进行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应出具有事实根据的书面说明被调查人应在违纪事实材料 上签署意见,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在案卷材料上注明五)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及时出具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立案依据;2. 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的简要经过;3. 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4. 被调查人主要违纪事实及其性质、应承担的责任;5. 案件涉及有关人员的违纪事实及其性质、应承担的责任;6. 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已调查完毕的案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 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 作条 例实施细则》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结案(一)结案条件1. 案件事实清楚,资金损失追回或确定损失已无法挽回, 并对作案人和有关责任人处理完毕的;2. 内部党纪、政纪处理完毕,作案人移交司法部门审理的;3. 经调查,难以确定作案人或嫌疑人潜逃且经司法部门确 定一时无法抓获的,案情已查清,内部有关责任人已受到相 应处罚的二)结案报告案件结案时,应向总行纪委、监察室报送《违纪违法案件 结案登记表》(见附件 2)和书面结案报告书面结案报告 内容包括:1. 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2. 涉案人员、领导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3. 发生案件的原因与教训;4. 整改措施等第十四条 撤销立案后,经调查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案件应予以撤销, 原立案单位应及时向总行纪委、监察室书面报告撤销理由 上级有关部门和总行交办案件的撤销,必须报经总行纪委、 监察室同意经批准予以撤销的案件,应填写《违纪违法案 件撤销登记表》(见附件 3)。

第十五条 归档案件终结后,立案单位应将相关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置于 专柜长期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一)立案依据;(二)案件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三)违纪事实材料;(四)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意 见;(五)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的书面说 明;(六)对被调查人及案件涉及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的处分决定或撤销材料;(七)其它相关材料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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