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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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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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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54 建筑综合能耗指标 75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 106 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 126.1 核算边界 126.2 核算要求 137 碳排放抵消 178 碳中和评定 208.1 一般规定 208.2 碳中和评定程序 208.3 碳中和评定结果 21附录 A 化石燃料相关参数 23附录 B 碳中和评定报告框架 2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33 General Requirements 54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Indexes 75 Application of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s 106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for Operation Period 126.1 Accounting Boundary 126.2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137 Carbon Emiss Offset 178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20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8.2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208.3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Results 21Appendix A Fossil fuel conversion coefficient 23Appendix B Framework for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Report 2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5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序推进公共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引导建筑实现碳中和,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为促进建筑运行节能降碳,国家及各省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2021 年9月,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2021年10月,国家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 规定要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 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2021年11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规划明确规定建筑领域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建筑能效水平要持续提升,实施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至2025年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量控制在4500万吨左右202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推进建筑全过程绿色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有序推进节能改造和设备更新可以看出,已出台的碳达峰方案或“十四五”规划对建筑能效提升和降碳措施有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促进建筑节能减碳,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本标准即对建筑综合能耗、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现碳中和路径提出方向和措施,对于助力建筑领域实现国家整体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0.2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地区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中和达标性评定条文说明】长三角地区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在内的公共建筑本标准指的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9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等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2中国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研究报告》,2020年全 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为50.8亿吨二氧化碳,占全国碳排放的比重为50.9% 其中运行阶段碳排放21.6亿吨二氧化碳,占全国碳排放的比重为21.7%建筑的 运行碳排放主要包括暖通空调、照明、动力和特殊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产生的, 根据实际调研数据可知,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占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超过70%, 从建筑全生命周期来看,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节能降碳工作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的关键部分,有效控制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作, 由此本标准仅限评定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

1.0.3 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是参与建筑碳中和评定的前提条件本标准主要对建筑综合能耗、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以及建筑运行碳排放量核算等内容进行评定,并未涵盖建筑工程项目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故在进行建筑碳中和评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当地以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建筑碳中和 building carbon neutrality建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碳排放,在建筑主体优先实施自身温室气体减排策 略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尽用基础上,再通过碳排放抵消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碳排放, 并在承诺期内实现碳中和2.0.2 公共建筑碳排放 public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公共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本标准公共建筑碳排放仅指建筑运行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2.0.3 建筑运行碳排放 building in-use carbon emission建筑运行阶段使用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包括直接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4 建筑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持建筑环境及建筑内活动所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2.0.5 等效电 electricity equivalent conversion根据各种形式的能源转换为电力时可能的最大转换能力,即把各种形式的能源统一转换为等效电力,然后按电力来统计、核算能源消耗数量2.0.6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将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2.0.7 直接碳排放 direct carbon emissions建筑运行过程中由于直接燃烧化石能源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2.0.8 间接碳排放 indirect carbon emissions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外购电力或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2.0.9 碳排放抵消 carbon emission offset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的活动建筑碳抵消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非技术措施实现。

2.0.10 绿色电力 green power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的电力2.0.11 绿色电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2.0.12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green power certificate trading绿色电力证书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可以通过自愿认购的方式进行交易2.0.13 碳排放权交易 carbon trade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或个人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或出售碳信用产品,从而促进全社会温室气体减排、控制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市场机制2.0.14 碳信用 carbon credit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2.0.15 碳汇 carbonsink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2.0.16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3 基本规定3.0.1 碳中和评定对象应是长三角地区独立用能计量的单栋公共建筑或建筑群条文说明】本标准评定适用于长三角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了准确核算碳排放总量,评定对象是需要具备独立计量系统,对于参评建筑能准确获取到电、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实物量如建筑群中的某栋建筑,如果不具备独立用电、天然气等能源计量, 就不能作为碳中和评定对象纳入参评优先采用具有法律效应的账单数据,如果无法获取账单数据,采用的计量数据,需保证计量数据准确性,需要申报单位提供能证明数据准确的表具证明材料,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计量表具校准报告3.0.2 建筑碳中和申报方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 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条文说明】建筑碳中和申报方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即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 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公共建筑存在租赁使用,租赁使用者即承租方有义务配合建筑碳中和申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如建筑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等3.0.3 建筑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碳排放核算周期为一个完整日历年;2 碳排放核算应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条文说明】本标准按照完整日历年作为碳排放核算周期,完整日历年指的是某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根据《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温室气体第2部分:项目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2)等相关标准可知,需要计算和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其中二氧化碳(CO2)是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的主要部分,其余温室气体与建筑的直接关联较小,所以本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只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他类型温室气体不考虑相比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不同,国家标准包含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建造及拆除阶段、运行阶段等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的计算, 本标准仅针对既有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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