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 为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与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进行调解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与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与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转所操作。
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上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与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证书编号联系与通讯地址上次转所时间与转出所名称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是否交纳当年会费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号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出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与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提供一份。
附表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序号证书编号个人意见(签名)转出(迁出)所意见: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入(迁入)所意见: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出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由转出(迁出)所、转入(迁入)所、转出(迁出)地注协与转入(迁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