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12265.1—1997前 言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 EN294:1992(ISO/DIS 13852)《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本标准与 GB 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中的相同项目相比在安全距离数值上都有所增加,如弧形可及和低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越过防护结构可及,增加后与 EN294相等此外本标准比 GB 12265—90 增加的项目主要是:高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和越过防护结构可及,用于 14 岁以下人通过开口的安全距离,通过不规则开口时确定安全距离的方法和多重防护结构等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 GB 12265—90 过渡到 1999 年 12 月 31 日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马贤志、李勤、黄鸿康EN 前言在 1985 年 6 月,CEN/TC114 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成员会上决定建立第 2 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秘书处设于 DIN。
该工作组根据 CEN/TC114 的 12 号文件(即法国标准 NF E09-010)、13 号文件(德国 DIN 31001 第 1 部分)和 23 号文件(芬兰的机械通用建议)等国家文件和现有的人体测量数据可靠研究,制定了建议草案,于 1988 年 7 月提交给技术委员会该草案考虑了行业用的和个人用的机械,包括上伸可及和向下跨越可及两组图表,由此引出几种意见并且在 1988 年 11 月的 CEN/TC114 第三次会议上,就是否需要两组和应如何用于不同安全水平进行了长时间讨论应 CEN/TC114 代表要求,工作组于 1988 年 12 月 6 日至 7 日在其第 8 次会议上,系统地阐述了有关编制说明,于是建议草案被批准,其中还包括对 CEN/CS 咨询程序的陈述CEN/TC114 的第 4 次会议批准了该工作组采纳意见后修订的 prEN294,并通过三种官方2语言的修订版送交 CEN/CS 表决要求与本欧洲标准等同的国家标准应在 1992-12-31 日前出版,与之相悖者应在此前废除根据作为 CEN 内部法规部分的 CEN/CENELEC 共同准则,下列国家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265.1—1997代替 GB 12265—90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Iimbs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7-07 批准 1998-02-01 实施0 引言根据 GB/T 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是消除或减小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生物力学因素,诸如人体各部分的伸缩和关节转动的限制;——技术和应用等情况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止 3 岁以上(含 3 岁)人的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3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以安全距离作防护的人应处于所规定的位置,而且不能采用其他手段(如垫高、持延伸物等)触及危险区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某些电气标准覆盖的机械,在那些标准内规定了专用测试程序,如使用试验指南在某些应用场合必须偏离这些安全距离时,则与此应用有关的标准应指明如何达到足够的安全水平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5706.1 一 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 1 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 16856—1997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3 定义除了在 GB/T 15706.1 中给出的定义外,本标准还采用下列定义:3.1 防护结构 protective structure用以限制人体和(或)其一个部位的运动,并作为机械的组成部分的有形障碍物,如挡板。
3.2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防护结构距危险区的最小距离4 安全距离数值4.1 总则4.1.1 假定安全距离由下列假定得出:——防护结构和其中的开口形状和位置保持不变;4——安全距离是从受限制身体或其有关部位的表面起测量的;——人们可能迫使身体某一部位越过防护结构或通过开口企图触及危险区;——基准面是水平面,在其上的人一般是取站立姿势,该面不一定是地面,如工作平台也可能是基准面;——不能借助椅子或梯子等改变基准面;——不能借助于棍棒或工具等延长上肢的自然可及4.1.2 风险评价选择防护上伸可及(见 4.2)或是越过防护结构可及(见 4.3)合适的安全距离应根据风险评价(见 GB/T 15706.1 和 GB/T 16856)而定,而风险评价是以伤害出现概率及其预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为了实现由本标准选择合适的安全距离,必须对技术和人为因素进行风险评价例 1:在低风险(如摩擦或磨损危险)处,应选用表 1 中的数值(见 4.3.2.1)例 2:在高风险(缠绕危险)处,应选用表 2 中的数值(见 4.3.2.2)4.2 上伸可及(见图 1)4.2.1 如果危险区有低风险,那么危险区的高度 h 应为 2500mm 或更高。
4.2.2 如果危险区有高风险(见 4.1.2),则:——危险区的高度 h 应为 2700mm 或更高;——或是采用其他安全措施图 1 上伸可及示意图4.3 越过防护结构可及4.3.1 符号图 2 中各符号定义为:5a:危险区高度;b:防护结构高度;c:防护结构近人一侧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图 2 越过防护结构示意图4.3.2 数值4.3.2.1 如果危险区有低风险(见 4.1.2),至少应选用表 1 中的数值在表 1 中不应有插入数值(见 4.3.3),因而,当已知的 a, b 或 c 值在表中两个数值之间时,应选用能达到较高安全水平的值表 1 低风险越过防护结构可及的安全距离 mm防护结构高度 b1)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500危险区高度a 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25002) — — — — — — — — —24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200 600 600 500 500 400 350 250 — —2000 1100 900 700 600 500 350 — — —1800 1100 1000 900 900 600 — — — —1600 1300 1000 900 900 500 — — — —1400 1300 1000 900 800 100 — — — —1200 1400 1000 900 500 — — — — —1000 1400 1000 900 300 — — — — —6800 1300 900 600 — — — — — —600 1200 500 — — — — — — —400 1200 300 — — — — — — —200 1100 200 — — — — — — —0 1100 200 — — — — — — —1)防护结构高度小于 1000mm 的不包括在内,因其不能有效地限制身体运动。
2)危险区高度在 2500mm 以上的参见 4.24.3.2.2 如果危险区有高风险(见 4.1.2),应选用表 2 中数值,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在表 2 中不应有插入数值(见 4.3.3),因而,当已知的 a, b 或 c 值在表中的两个数值之间时,应选用能达到较高安全水平的值表 2 高风险越过防护结构可及安全距离 mm防护结构高度 b1)1000 1200 14003)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500 2700危险区高度a 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27002) — — — — — — — — — —2600 900 800 700 600 600 500 400 300 100 —2400 1100 1000 900 800 700 600 400 300 100 —2200 1300 1200 1000 900 800 600 400 300 — —2000 1400 1300 1100 900 800 600 400 — — —18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600 — — — —16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500 — — — —14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 — — — —1200 1500 1400 1100 900 700 — — — — —1000 1500 1400 1000 800 — — — — — —800 1500 1300 900 600 — — — — — —600 1400 1300 800 — — — — — — —400 1400 1200 400 — — — — — — —200 1200 900 — — — — — — — —0 1100 500 — — — — — — — —71)防护结构高度低于 1000mm 的不包括在内,因其不能有效地限制身体运动。
2)危险区高度在 2700mm 以上的参见 4.23)防护结构低于 1400mm 的,如果没有另外安全措施,不应采用4.3.3 中间值情况下表 1 和表 2 的用法以使用表 1 为例说明例 1,已知 a 和 c,确定防护结构的高度 b危险区的高度 a 是 1500mm,危险区距预计的防护结构的水平距离 c 是 700mm使用表 1,防护结构的高度 b 至少应为 1800mm例 2,已知 a、 b,确定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防护结构的高度 b 是 1300mm,危险区高度 a 是 2300mm使用表 1,防护结构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 至少应为 600mm例 3,已知 b 和 c,确定危险区的高度 a防护结构的高度 b 是 1700mm,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 是 550mm使用表 1,危险区的高度 a,应在 1200~2200mm 之间4.4 弧形可及表 3 所示为 14 岁及 14 岁以上人的基本运动(也见第 5 章)表 3 弧形可及安全距离 mm运动限制 安全距离 Sr 图 示只在肩部和腋窝运动受限制 ≥850臂被支承至肘部 ≥5508臂被支承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