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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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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与内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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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重要体目前如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根据的基本规定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根据  2.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规定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涉及: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解决  (七)其她事项  三、会计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正、补充。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获得或者填制,用以表白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毕的状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根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拟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获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获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获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获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种会计结算期  违背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者获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种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规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祈求查明因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规定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改正、补充  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从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算后,会计人员才干据以入账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获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替代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献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改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改正,改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改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涉及金额改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改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精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改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回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规定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根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根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步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她单位因特殊因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获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本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干代表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立  1.总账。

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  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立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本环节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涉及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她辅助账簿其她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立的在实际会计业务中,重要涉及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1.单位必须根据通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改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立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严禁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通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根据就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阐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第二十一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务院6月21日发布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公司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有关印发(公司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告知》,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公司和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要工作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钞票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献财务报告”从国际范畴来看是一种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国内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述语。

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公司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会计报告”,但同步又是引入了“财务报告”,并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了“财务报告”  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如下几层含义: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重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涉及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钞票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公司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种系统的文献,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财务报表和其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涉及“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②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③钞票流量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钞票和钞票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构成部分目前的增减变动状况的会计报表。

  ⑤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阐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阐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①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有是以短于一种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本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  ②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精确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通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公司、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公司、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发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根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根据、编制规定、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当责任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线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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