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税指南》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一、 和平区地税局征管职能简介 和平地税局征收管理部门涉及税收管理科(含服务维权岗)、征收所(含个体征收所)、管理一至七所一) 税收管理科 税收管理科负责贯彻贯彻总局、市局税收政策法规,协调征收、管理各所做好税收管理工作,指引服务维权岗做好对纳税人的征询服务工作税管科联系:23045817;23045819;服务维权岗联系:23045839二)征收所 1、征收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公司纳税人各税纳税申报(含自助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申报,车船税、印花税等零散税收申报,网上申报合同打印和注销,新开业纳税人培训,按年度接受纳税人申报资料联系: 23045800-1031;230458322、个体征收所负责受理和平区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联系:27833504;27814163。
三)管理一所1、管理一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发票验旧、领购,零散税收开票,受理公司减免税、退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公司注销(含注销迁出)等涉税事项申请联系:23045833;23045800-2、和平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定额有奖发票的兑奖,契税的征询及办理联系:27256102;27256103四)管理二、三、四、五、六、七所各管理所负责公司的税源管理分析,税收政策宣传、发票管理、非正常户认定、欠税、违背税收管理行为惩罚、减免税、退税、手续费返还、公司注销(含注销迁出)等综合事物管理1、管理二所负责和平区所有外资公司和外籍个人以及体育馆街内的公司管理联系:23045834;23045800-60412、管理三所负责和平区所有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联系:27817176;278141623、管理四所负责小白楼街内的公司管理联系:23045829;23045800-50314、管理五所负责南市街和南营门街内的公司管理联系:23045830;23045800-60115、管理六所负责新兴街内的公司管理联系:23045827;23045800-50116、管理七所负责劝业场街内的公司管理。
联系:27814161;27837267 二、 税务登记设立 (一)在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办理项目(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内) 1、新办公司登记 新开办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合用单位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合,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她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波及改组改制的,提供相应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2、新办个体登记新开办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表(合用个体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合,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不提供);5)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她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税务登记如下状况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合用此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获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表(合用临时纳税人)》;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她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合,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6)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登记除需提供以上第1项、第4项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扣缴税款登记表》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5、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自营业执照或其她核准执业证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如下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波及变动的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6、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一份;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新闻媒体出具的交款发票原件7、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1)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④差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涉及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差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某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⑤无差遣单位的外籍人员报送来华前二年在原居住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履约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登记项目1、个人出租房屋登记开票应提供资料:1)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主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5)开具发票申请表;6)自然人登记表2、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合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2)自然人登记表;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她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审批表》;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护照复印件4、公司注销(迁出)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献或董事会决策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5)按公司所得税清算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三)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在管理三所办理1、个体停业登记应提供资料: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2、个体复业登记应提供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3、个体注销登记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注销申请;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三、发票管理(一)货运发票的领购1、提供货品运送劳务的单位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水路运送许可证;2)年提供货品运送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于新办公司注册资金需在30万元以上;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合,如是租用办公场合,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5)具有自备运送工具,并提供货品运送劳务,货品运送公司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公司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6)账簿设立齐全,能按发票管理措施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她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的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独立计算盈亏,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水路运送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应先变更登记信息,待信息改正后再行查验);3)购买自有运送工具购买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行车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7)经办人照片二)建安发票的领购1、注册地在和平地税局的我市建筑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必须是网上申报纳税人;3)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必须有建筑安装内容;4)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5)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需留存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4)经办人照片三)其他发票的领购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
纳税人到所属管理所提出购票申请后,经管管理员实地调查,拟定购票种类和数量,持有关手续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3)经办人照片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节1、已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因业务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节发票用量或额度版别的,可以申请调节发票领购数量或发票版别2、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