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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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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受理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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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出口买买方信方信贷贷保保险险受理受理标标准准(一)投保人资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条件的出口商或提供买方信贷的贷款银行二)被保险人资质被保险人为提供买方信贷的中资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前提条件是:①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②在中国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③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且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合作无不良记录三)项目资质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2、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的资信在我公司可接受范围之内;3、出口商是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在与我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4、出口标的为在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其它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 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出口项目技术可行,经济效益较好,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2规定;6、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 400 万美元;7、还款期在 1 年以上,一般不超过 10 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 12 年。

项目信用期(提款期与还款期之和)最长不超过 15 年;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20%,其它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现汇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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