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保险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关于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的诉讼时效 关于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的索赔 与保险法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根基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与损失结果之间,有的表现为直接的因果关系,有的那么时间间隔很久,因果关系繁杂,所以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有效期间,对于保险产品的定价是至关重要的在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即保险公司在设计一款责任保险产品时,有两种承保根基 第一种,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根基,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按这种根基承保业务时,保险人务必随时打定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但因察觉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在保险期内或者说是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但过了保险期才察觉,保险公司仍负责赔偿) 其次种,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根基,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国际上经常用“期内索赔式”承保有“长尾巴”风险的业务,譬如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如某律师2022年投保一份一年期律师执业责任险(期内索赔式,保险期间2022.1.1至2022.12.31), 该律师2022年为客户起草一份协议,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展现纠纷,客户2022年诉至法院要求律师赔偿,2022年8月法院判决该律师有过错应当赔偿客户100万元,律师这份2022年的保险可以支付该笔赔偿金 二、保险法其次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的法理根基 诉讼时效期间的根基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保险法其次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是基于保险合同之债产生后,当债权受到侵害时的时效规定否那么,其次十六条诉讼时效所对应的权利养护的法理根基是有问题的其次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苦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期内索赔式的责任保险产品,保险事故指的是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了索赔的事故,未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事故不是这种责任保险产品所对应的事故故保险人不应当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关于索赔的实务操作 对于期内索赔式所说的“索赔”在实务中只需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实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报案,并不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务必供给完整的索赔材料,因此,不会影响保险即将到期而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的索赔 四、保险法其次条和保险法第十条的冲突 其次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投保人按照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成合同商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条根本上否决了期内索赔式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商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商定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这一条好象又断定了期内索赔式,由于保险人是按合同商定承受保险责任) 为了解决这两条的冲突,同时断定已经在保险行业存在的期内索赔责任保险的模式,应当对保险法其次条修改如下: 其次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成合同商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篇二:责任保险索赔期限与法律诉讼时效问题辨析 责任保险索赔期限与法律诉讼时效问题辨析 ■王宏健 一、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及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责任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于《民法通那么》,但由于责任保险范围与民事责任范围不相一致,因此,它又识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首先,它是一个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射幸合同,因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制定,又称为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其次,其合同自身内容的特殊性,又抉择了它还适用《保险法》第三,《保险法》是民商法的更加法,可以优先于《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因此保险合同受《民法通那么》的制约,又可以超越《民法通那么》规定的范围 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根据其合同自身的法律特征,保险事故成立务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一方的经济损失;(二)赔偿责任须为民事性质(包括合同责任);(三)受害人向行为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四)被保险人原那么上已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向第三人(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假设仅有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受害人没有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苦求或放弃索赔权利的,那么不能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二、保险索赔与诉讼时效 所谓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保险期届满之后,依照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苦求保险人赋予经济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权利原那么上归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也就是说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展现保险事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苦求保险给付 依照《民法通那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流失苦求人民法院依法养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歼灭的法律事实,但是,诉讼时效歼灭的只是当事人的苦求权,权利的本体照旧存在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对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苦求权,是否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制度各国立法不尽一致在我国,考虑到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时效制度,尤其是在时效期间和时效期间的起算方面还过于原那么,不能得志全体情形下的苦求权行使的需要因此,《民法通那么》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此文所引《保险法》均为2022年2月28日修订前的)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苦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歼灭。
此规定是对民法的补充与完善也就是说经过二年的时效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向保险人苦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其苦求权归于歼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权由于时效期间的超过而歼灭的,不得再向保险人苦求给付保险金 三、 责任保险索赔期限确实定 《保险法》规定的这种制度叫“保险索赔期限”?还是叫“保险索赔时效”?《保险法》本身并没有明确,相关的法规、规章也没有规定,实践中,两种叫法在各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能见到,没有统一名称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这种期限限制应当称为保险索赔期限,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苦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间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没有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就将永远流失索赔的权利应当属于民法理论上所说的“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然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存在两种民事关系,所以在实践中就涉及两个索赔时限:一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期限,《保险法》规定为2年;二是合同当中第三人(受害人)向 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一般按照《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法通那么》第135条规定,养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侵害身体、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放财物被损失或者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给以下材料:……(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供给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处境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既然索赔需要供给必要的材料,而这些材料的取得可能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因此,这从侧面也说领略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是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开头起算的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通过这两那么案例扶助我们来更好的掌管责任险的索赔期限 案例一 202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险费5389元2022年11月3日,易某驾驶该车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报案警方那么认为,由于事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经过一审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于2022年12月18日市中院做出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元2022年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易某于2022年6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超过法定时效等借口拒绝赔偿屡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时过四年后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给付而易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承受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期限,这个期限是从易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假设这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那么权利就歼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也就意味着易某放弃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该案经一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索赔时效应当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本案是有关责任保险的争议,其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易某对第三人所应承受的民事责任应为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22年12月29日做出世效判决,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头起算,计至本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过两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付易某保险金1614 72元和工商查档费151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受。
从这那么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并不完全等于保险意义上的责任保险事故,只有因投保方需要负责并因此导致利益流失的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事故这样一来,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在投保人知道保险责任归属以及赔偿金额之前,并不能成为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依据 案例二 2022年3月,某律师事务所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商定:凡事务所内正式在册的注册律师受指派,在国内采纳嘱托,以执业律师身份办理律师事务时,由于错误、过失或疏忽行为而违反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导致了嘱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嘱托人在保险期间内(2022年4月8日12时起至2022年4月8日12时止)首次以书面形式向事务所提出赔偿苦求时,保险公司应按约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万元向律师事务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