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 常見問與答 (本「常見問與答」所載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在閱讀本「常見問與答」時,亦應同時參考知識產權署出版的《教學與版權》和《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教師與學生指南》 如有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甲)教材製作 / 分享 1. 根據「公平處理」的基本準則,為教學而複製的教材/學材,在內聯網的儲存期不可超過 12 個月,學校是否必須在限期前清除有關的教材/學材? 答 《版權條例》第 41A(5)條已清楚列出,如學校憑藉「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為教學而複製教材/學材並在內聯網上向教師/學生提供該等複製品,學校必須確保該等複製品在內聯網的儲存期不超過在有關指明課程中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有需要保留的期間或(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連續 12 個月學校應遵守以上規定,以保障版權擁有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假若學校與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特許協議,則可根據有關協議而釐定教材/學材的儲存期 2. 教師參考教科書的題目,然後改編並製成工作紙分發給學生,這是否侵權? 答 版權只禁止複製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而沒有就意念或資料的使用方面給予版權擁有人壟斷權。
因此,教師製成的工作紙如只包含教科書的題目的意念或其非實質部分,不會構成侵權 反之,如工作紙涉及複製教科書的題目的實質部分,教師必須確保其所為符合若干版權豁免的條件,或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犯版權 3. 教師參考了教科書或故事書的內容,再進行仿製(例如在遣詞用字、圖像編輯或人物名稱方面稍作改動),並印發予學生供其閱讀或使用,這是否侵權? 答 這視乎所進行的仿製有否涉及複製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詳見問答 2 此外,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為不能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所有版權豁免均不能及不應該被用以避免購買市面的合法作品,或用以為學生或教師節省金錢 - 2 - 4. 根據學校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教師在引用相關的版權作品時,不可編輯和修改版權作品的內容請問教師如將小部分的版權作品的原文重新輸入電腦,再進行排版及節錄,然後派發給學生學習,這是否侵權? 答 由於有關行為不屬於學校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的範圍內,因此教師必須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或確保該行為符合若干版權豁免的條件,否則即屬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 41A 條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訂定的「公平處理」豁免,教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或學習的目的,可以公平方式使用或處理合理分量的版權作品有關行為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若教師只節錄版權作品的小部分作教學用途,上述豁免條文便可能適用 5. 如學生是視障人士,教師為照顧學生的學習需要,利用不同的方法,例如用影印機將教科書和圖書的字體放大、將其製作電子版本或錄製聲音檔等,這是否侵權? 答 《版權條例》為閱讀殘障人士提供了若干版權豁免,訂明閱讀殘障人士及指明團體(如非牟利學校)為方便閱讀殘障人士使用版權作品而製作「便於閱讀文本」 (即方便閱讀的特別版本,例如點字、大字體、聲音紀錄、電子版本等形式) ,只要符合法例中訂明的所有條件(包括必須先合理地查究過,並確信無法以合理的商業價格獲得所需的「便於閱讀文本」),便不屬侵犯版權。
欲知更多關於此版權豁免之詳情,請參考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pyright_exemption.htm 6. 如教師因應教學需要,複印本港現行通用的不同面值的鈔票讓學生認識,會否觸犯法例? 答 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3 條,任何人士如欲以任何形式複製任何香港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書面申請遞交申請時不得隨附任何複製品,因為此舉可能已構成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03 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批准複製,有關人士還須徵詢有關發鈔銀行或政府新聞處(適用於政府發行的十元鈔票)的意見,以防複製紙幣會侵犯其版權香港金融管理局製作了《香港新鈔票》小冊子,介紹本港鈔票的設計及防偽特徵該小冊子已上載至香- 3 - 港金融管理局的網頁(http://www.hkma.gov.hk/chi/currency/2010_series/banknote_leaflet.pdf) 如有需要,教師可聯絡香港金融管理局索取相關小冊子 (電郵地址:hkma@hkma.gov.hk) 7. 如教師從互聯網下載了網上報章或網絡文章,並透過電郵將文章轉發予全校學生,會否觸犯版權條例? 如教師以上載/轉貼/分享連結方式轉載,情況會否不同? 答 假如有關文章已獲版權擁有人授權可以下載、轉發或轉載,教師透過電郵將文章轉發予全校學生,不會侵犯版權。
假如教師並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除非有關下載和轉發是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作出,而且符合「公平處理」的條件,例如屬於「指明課程」的教學用途,而且只下載合理的部分等,否則,有可能侵犯版權 若教師只採用分享連結方式轉載文章,而沒有分發侵權複製品(例如將侵權複製品上載至網站供人下載),則純粹分享連結行為,不構成侵犯版權 8. 如學校已向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支付牌照費用,教師是否可複製往年香港中學會考/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試題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試題、樣本試卷及練習卷作教學用途? 答 學校在已繳付牌照費及遵守牌照條款的條件下,於許可期間內,可就過往香港中學會考/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試題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試題、樣本試卷及練習卷,複製不多於牌照條款訂明之題目數目的許可份額作教學用途有關使用相關考試材料的牌照條款,請瀏覽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網頁: http://www.hkeaa.edu.hk/tc/resources/publications/licence/ 9. 學校可否於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網頁下載「全港性系統評估」的試題,並複印予學生作為教學用途? 答 教師如有興趣使用「全港性系統評估」試卷,務請以郵寄或電郵形式申請,並詳述貴校名稱、將使用哪一年度和哪一科的試卷、複印的份數以及作什麼用途;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將依所列資料,回覆使用試題時須注意的情況。
郵寄地址: 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 698 號寶光商業中心 9 樓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教育評核服務部 總經理 電郵地址: copyright@hkeaa.edu.hk 10. 教師如擬轉載書籍內的文章,應聯絡出版社還是文章的原作者以獲取授權? 答 大部分出版社都擁有本身所出版作品的版權,建議教師可先聯絡書籍出版社;即使出版社並非版權擁有人,教師仍可透過出版社聯絡相關的版權擁有人 - 4 - 11. 如學校已取得版權擁有人的授權,容許複印其作品,請問相關的授權有沒有法定的期限? 答 這視乎學校與版權擁有人之間的協議內容,並沒有固定的法定期限 (乙)測驗及考試 12. 根據版權條例,假如教師為了學生考試而擬定試題,會被界定為法定允許的行為那麼,若教師為學生測驗、課堂評估等而擬定題目,又會否同樣被界定為法定允許的行為? 答 《版權條例》第 41(3)條訂明,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但是請注意,該版權豁免並不適用於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版權條例》並沒有清晰釐定「考試」的定義,教師須小心處理考試擬題以外的評估活動。
假如教師為學生測驗、課堂評估進行與考試類同的擬題,只引用版權作品的合理部分,應沒有違反《版權條例》 ;但至於何謂「合理部分」 ,並沒有明文規定,須按個別情況而定 13. 教師採用版權作品(如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歷屆試題和教科書內的題目),作為考試擬題之用,這是否合法?當中有否分量限制?考試題目可否與其他教育界同工分享? 答 有關為考試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詳情,請見問答 12 根據此豁免製作的複製品,不得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另外,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為不能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所有版權豁免均不能及不應該被用以避免購買市面的合法作品,或用以為學生或教師節省金錢 14. 學校可否以一年四次的中期考試取代日常的統一測驗,以獲得版權條例所賦予的豁免權? 答 《版權條例》第 41(3)條賦予的豁免權訂明,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有關的豁免,主要是為學校擬定考試題目作為評估學生之用由於《版權條例》並沒有清晰釐定「考試」的定義,教師須小心處理考試擬題以外的評估活動。
並且需要注意,該版權豁免並不適用於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15. 教師擬定學生日常的練習或小測時,使用了出版社的題目,但當中註明題目的出處,這是否可避免觸犯版權條例? - 5 - 答 如教師擬定題目作為學生日常的練習或小測之用,有關為考試的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未必適用假如教師是為在指明課程中教學而擬定學生的練習, 《版權條例》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可能適用有關在此情況下使用出版社的題目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丙)多媒體播放及製作 16. 學校舉行點唱活動,當中教師/學生播放的歌曲有否侵犯版權? 答 一首歌曲通常包含了數件基礎版權作品(如音樂旋律為音樂作品、歌詞為文學作品及錄音本身為聲音紀錄),受版權條例保護 未得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下,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任何版權作品,除非法律已明文豁免有關活動,否則即可構成侵犯版權。
假如該點唱活動是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舉行,而聽眾主要為教師、學生、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及與該教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 《版權條例》第 43 條下的版權豁免將適用 另外,若有關活動符合「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第 41A 條)的目的,亦即該活動為教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舉行,教師/學生可以「公平」的方式,使用或處理合理分量的版權作品,當中包括歌曲有關點唱活動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17. 如教師希望使用互聯網上的歌曲,但未能尋找到有關版權持有人的資料,甚或知道有關歌曲版權持有人的資料,但礙於各種原因而無法聯絡版權持有人,那麼教師使用有關作品時,又會否侵犯版權? 答 未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任何版權作品(包括互聯網上的歌曲),除非若干版權豁免適用,否則即構成侵犯版權,有機會遭到版權持有人的民事申索。
- 6 - 18. 如學校租用外間場地作公開表演,並接受公眾人士購票欣賞,而節目中含有某些歌曲的播放,學校是否需預先申請適當的特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