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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满一生两全分红保险投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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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满一生两全分红保险投保计划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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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满一生两全分红保险投保计划福满一生两全分红保险投保计划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 30 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年交保险费 50000 元,10 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 92954 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一、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 74 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元;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元直至 74 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二、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 55 周岁和 60 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三、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 74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 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 500 元;每年领取关爱金元;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元至 74 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 75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 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四、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 50000 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 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 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张先生 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 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 743632 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产品特色;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 1%给付特别生存金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金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福寿金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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