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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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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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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那么范文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开 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平安 运行制定本法下面是提供的电力法实施细那么,欢送参考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开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平安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立、生产、 供给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适当 超前开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 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那么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平安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 能第五条 电力建立、生产、供给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视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 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立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视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开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立、生产、供给和使用过程中,采 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 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电力开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制 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电力开展规划,应当表达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开展 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那么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立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 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 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开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 施开发电源,开展电力建立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 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立工程应当符合电力开展规划,符合国家电 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立工程不得使用国家明命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 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 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立工程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立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那么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 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为发电工程建立勘探水 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平安、优质、经济的 原那么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 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给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给、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 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 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承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的原那么,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 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 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给和使用,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 电、方案用电的管理原那么电力供给与使用方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 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 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 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 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 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 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 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给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那么,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给与使用方法签订供用电合 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 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 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 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 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 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 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 权制止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 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平安检 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 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 供方便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做好平安用电、节约用电和方案用电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 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那么,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本钱,合理确定收益, 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立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方法和实施步 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方法由 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 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 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 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 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 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 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 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 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 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 方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 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方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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