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的财税解决差别解析固定资产估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在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公司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残存价值残存价值一般难以精确估计,国税发[]70号第二条规定内资公司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上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规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拟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且一经拟定不得变更换言之,固定资产残值率变得更加自由下面在新税法下就固定资产残值的几种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会计与税法差别 (一)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差别 固定资产购入时其获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后续计量期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本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也就是税务上的账面价值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种状况:公司估计的残值率和税法中规定的残值率不相一致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不同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本之间的差别,在折旧年限与折旧措施相似的状况下,虽然每年会计上折旧与税法上可抵扣的金额不同,但在解决固定资产时,这种差别消失,故笔者觉得这种差别属于临时性差别。
(二)税法规定残值与会计估计的残值差别 折旧有税盾之称,可以抵税,残值亦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称为残值抵税当固定资产解决时一般有两种状况: (1)当实际估计的残值不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发售账务解决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和营业外收入此时所收到的银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资产清理的钞票外,还涉及残值变现净收入“即营业外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照章纳税 (2)当实际估计的残值不不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发售账务解决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此时实际的净残值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残值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具有抵税的作用 二、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会计核算问题 由于新旧税法有关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时估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致,前已购买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在不违背新税法的原则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根据新税法重新拟定净残值及折旧年限下面举例阐明在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的会计解决 [例]某煤炭机械制造公司12月购买一件设备,购入价为7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会计上拟定4%的净残值、折旧年限3年,前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5%,折旧年限5年,实行新公司所得税法后,税法容许净残值为1%,折旧年限为4年该公司根据新法规定,在将折旧年限调节为4年 (1)公司的会计解决 计算1月至12月每月计提的折旧额: 75-75×4%=72(万元) 72÷(12×3)-2(万元) 借:管理费用 2 贷:合计折旧 2 至每年计提折旧2×12=24(万元) (2)纳税申报解决 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解决 计算税前每月可扣除的折旧额: 75-75×5%=71.25(万元) 7l 25÷(12×5)=1.1875(万元) 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1875×12=14.25(万元) 纳税调增:24-14.25=9.75(万元) 至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解决 第一种方式:可以继续沿用此前的旧政策 至每年纳税调增:24-14.25=9.75(万元) 至每年纳税调减:14.25万元 第二种方式:按照新税法重新计算折旧额 重新计算年度折旧额 75-75×1%=74.25(万元) 74.25—14.25=60(万元) 60÷(4-1)=20(万元) 重新计算后,该公司可以在至剩余3年内每年税前扣除折旧20万元。
至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解决 至每年纳税调增:24-20=4(万元) 直接纳税调减:20万元 综上所述,在新税法颁布后,固定资产残值拟定变得更加切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用来指引公司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