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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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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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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征求意见稿) 北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拟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增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原则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拟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根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原则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的解决需要与也许、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合适、功能合用、装备适度、以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营经济、节能环保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立规划和所在都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充足运用既有卫生资源和基本设施,避免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既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运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省,避免挥霍。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原则、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重要功能的病床设立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本地医疗机构设立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拟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立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立原则上一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涉及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涉及临床科室用房、避免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重要涉及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急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测室等;避免保健科室用房重要涉及避免接种室、小朋友保健室、妇女保健与筹划生育指引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重要涉及检查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重要涉及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场地涉及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涉及供电、污水解决、垃圾收集等。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运用城乡公共设施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二、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三、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为㎡第十二条 设立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增长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配备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60 ㎡增长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避免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1拟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用房分类比 例临床科室用房53%避免保健科室用房28%医技科室用房13%管理保障用房6%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以便群众,交通便利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本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规定,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布局合理、节省用地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步,合适考虑将来发展三、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以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晰,内部交通便捷,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规定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拟定建筑物的朝向,充足运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他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持续楼层,且不适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本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第五章 建筑原则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原则,应贯彻合用、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和在也许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区条件合理拟定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建筑的构造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也许性。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位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规定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避免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避免保健科室用房中的筹划免疫、小朋友保健用房宜设立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立单独出口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避免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规定,室内净面积不适宜低于下列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急救室13㎡二)避免接种室65㎡、小朋友保健室10㎡、妇女与筹划生育指引室18㎡、健康教育室40㎡三)检查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避免保健室13㎡、健康信息管理室6㎡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运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不不小于2.40m ;两侧候诊,净宽应不不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不不小于2.10m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测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三、如果设立病房,病房2.8m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诊室和观测室,应充足运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三十一条 临床科室、避免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打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撞措施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查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规定防尘、防静电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干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有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药房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她动物侵入的设施以及防潮设施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用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畅通不浮现渗漏六、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记系统。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级别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备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既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查等用房应设立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立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立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立通风设施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立相适应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应采用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立管道井,重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用防水措施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原则》中有关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解决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寄存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有关印发都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原则的告知》(卫医发〔〕240 号)规定。

同步可根据发展需要,增长康复理疗、小朋友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第七章 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似建筑级别原则和构造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 倍拟定有特殊功能规定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状况合适提高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措施与参数的规定执行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条 文 说 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编制本原则的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是都市卫生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的的基本环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国务院在颁发了《有关都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引意见》,成立了国务院都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展都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部委出台一系列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性文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都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原则》,指引全国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都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原则》面积指标较小,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规定。

同步由于没有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地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功能结识不明确,仍沿用医院模式,注重医疗功能,忽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的地方不考虑功能和需求,建设规模过大、原则过高,导致资金挥霍;有的机构功能和流程设计不合理,难以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因此,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学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的作用本原则是项目决策的统一原则,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原则的重要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原则合用范畴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类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都承当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于服务人口等方面的差别,在建筑规模和设备配备上有所不同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步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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