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考勤与休假管理标准1、定义:1・1考勤员:由部门/大区经理指定,负责部门考勤及休假工作的人员1・2迟到:超过上班时间无故未到岗的情况未到下班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1. 4脱岗:在工作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的情况1.5旷工:是指未请假而未出勤,或当天迟到、早退、脱岗1小时以上的情况1.6销假:未按原计划休假、换休,提前终止休假、上岗岀勤的情况2、考勤管理具体要求 2・1出勤2. 1. 1员工每天出勤时间为8小时,按工时记录考勤;各省级业务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监,副总监及其他市场 销售管理人员、产品销售推广人员(业务人员)、司机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人员均按部门要求出勤2.1.2员工每天早晨提前到部门进行工作前准备,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在《员工出勤签到表》 中签到或刷卡,部门考勤员进行晨会点名,并登记全日出勤情况2.1.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 领导批准并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确认加班,部门按满整点或满半点记 录工时考勤2. 1.4加班优先按同等工时数调休,加班时数应在确认后的1个月内调休完毕,无法安排调 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2.1.5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需向部门经理和在场的同事说明去向,方可离开2.1.6因病、伤、事等不能及时来公司请假的,可以通过或委托他人向部门经理请假并 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2.1.7当日迟到、早退、脱岗累计4小时以内的,为旷工半天;当月迟到、早退、脱岗、旷 工累计每满8小时记1天旷工;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或从第一次旷工起一个月内累计旷 工5个工作日,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解除聘约 退回派遣公司2. 1. 8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 休假管理标准3.1带薪年休假3. 1.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员工本人社会保险连续投缴记录为依据)可享受年休假3. 1.2在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2个月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1.3新入职员工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 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 余日历天数三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1.4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以及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 1.5年休假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优先使用,并合理安排在本年度内休完年休假在1个年 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员工申 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进行跨年度结转年休假安排,并应在次年一季度休完,而且应在 次年度内与次年度年休假错时安排3. 1.6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参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内控管理规定》 执行3.1.7符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派/借调员工管理办法》中关于外派人员规定的核心人 才,包括:总裁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回家庭所在地(跨 地级市以上,同时距离大于150公里)休年休假,每年享受最多10天路程假3.1.8符合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业务单位关健人才范围,包括业务单位大区(部门)经理、大 区(部门)副经理、大区(部门)经理助理,回家庭所在地(跨地级市以上,同时距离大于 150公里)休年休假,每年享受最多10天路程假3.1.9年休假路程假只能在年休假申请时间段前后使用,每次前后合计不超过4天,不计入 休假假别,员工在申请年休假流程时,在申请年休假原因中备注说明路程假日期,由部门考 勤员记录。
3. 1. 10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B、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C、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1.11年休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3・2婚假3.2. 1员工持结婚证可中请休婚假,法定婚假(女20周岁,男22周岁)3天,晚婚(男25 周岁,女23周岁初婚)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14天,婚假包括公休日有关婚假时间的规定,如各营销公司、销售分公司所在地或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地(即员工用 人单位所在地)另有法规规定的,执行当地规定3. 2.2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3・3丧假3. 3.1员工直系亲屈(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异地奔丧 适当另给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3. 3.2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3・4事假3. 4.1员工休完年休假后因事在不妨碍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请事假,但事假不 能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5. 3. 2员工休事假占用部门编制,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5病假3. 5.1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休病假3. 5.2病假两天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员工持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病历、医院收费专 门票据等有效单据到本部门办理病假手续,部门考勤员审核后通过KM/E-HR等系统进行请假 手续办理,相关证明由部门考勤员留存单次病假连续不得超过30天,年度内累计病假不得超过60天,超过60天仍未治愈,无法返 岗工作的,需按下一条规定履行医疗期审批程序3. 5.3休病假满60天后仍未治愈,无法返岗工作的员工,应持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医院 收费专门票据等有效单据,填写《员工医疗期审批表》(见附件2),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员工医疗期 审批表》提供给部门考勤员当日进行考勤记录3. 5. 4公司按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已 休的累计计算,具体标准为:a.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下的为3个 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为6个月b.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 10年以下(含10年)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 上20年以下(含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 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 5. 5员工医疗期满前由部门考勤员以书而形式通知休假员工复工时间3. 5.6休假员工未按时复工的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重新上岗,否则按 旷工处理3. 5. 6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标准及流程参照集团、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3.7员工休病假期间,按个人固定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休病假超过60天并经单位审 核批准转为医疗期的,按医疗期待遇发放工资,已休病假计入医疗期3. 5. 9员工经公司批准开始休医疗期的,青岛地区的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青岛地区以外的用人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当地无标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3. 5. 9. 1休医疗期6个月(含)以内的,由公司发给本人月工资70%的病假工资(最高不超 过青岛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90%) o3. 5. 9. 2休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月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最高不超过青岛市上 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80%) o3. 5. 9. 3员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医疗期满至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期间,按青岛市 或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3. 5.10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3. 5.11休病假两个月之内的占用部门编制;两个月以上及休医疗期的不占用部门编制3. 6工伤假3.6.1员工因公致伤,所属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受伤经过报告书》(见附件3)报人力 资源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工伤管理部门3.6.2人力资源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工伤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流程办理工伤认定、鉴定 及其他相关工作,员工受伤不鉴定为工伤的,按病假处理3. 6. 3受伤员工在工伤认定前按照病假工资执行,认定工伤后按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发3. 6.4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没有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延 长或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应重新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3. 6. 5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执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3. 7产育假3. 7. 1女员工怀孕满3个月后到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 7.2孕期体检:女员工怀孕上班期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以孕期体检记录为准, 不作为请假处理,视为正常的出勤3. 7. 3产前事假3. 7. 3. 1从事一线业务工作且怀孕满5个月的女员工,根据自身实际身体状况,可持医院出 具的《怀孕证明》,申请休产前事假,产前事假不含在产假天数内,也不受本管理标准第3. 4. 1 款中“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限制。
产 前事假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3. 7. 3. 2休产前事假的员工,不占用部门编制;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3. 7. 4产假3. 7. 4. 1生育日作为产假的开始日在青岛缴纳生育保险女员工的产假期限为:生育顺产 的为型日,晚育的增加60 S;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 0;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 增加15 0;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产假;r 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其他地方缴纳生育保险女员工的产假期限执行当地具体规定3. 7. 4. 2女员工休产假期间按照其生育保险缴纳地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当承担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结束后从 工资中进行补扣如员工离职的,个人工资不足缴纳的部分,由各部门考勤员跟进员工本人 交还给公司3. 7. 4. 3产假结束前一周部门考勤员应通知产假员工上班时间,员工上班后正常记录考勤3. 7. 4. 4休产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占用部门编制3. 7.5护理假:妻子为晚婚晚育的,男员工可持妻子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出生证明申 请生育陪护假7天,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3. 7.6哺乳假:女员工的哺乳期最长为一年,自子女出生至满周岁;产假后哺乳期期间每天 哺乳时间为2小时,视为正常出勤3、 7.7节育假:员工享受节育手术假2天;节育假期间,基木工资照常发放4、 其他:4.1对于在营销中心各职能部门、销售分公司、省区、省级办工作,但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 在各工厂、派遣公司或其他营销公司的派遣/借调员工(即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与所在单位不 一致的人员),除养老、医疗、失业、牛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等休假及相关法定福利执行其 社保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规定外,其余各项休假及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均执行工作 所在单位的规定,具体详见《借调人员法定福利及休假适用对照表》4.2本规定经营销中心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2009年12月12日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 执行5、 考核规定5.1员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