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GMP ,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 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 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 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差污染,降 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 重要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 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 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 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 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 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 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 一定的实践经验,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两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 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 能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 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 不得互相妨碍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 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 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 施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 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 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 和便于清洗和消毒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有足够的面积和空间 用以安置设备和物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 交叉污染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等其他 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避免出现不 易清洁的部位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 的照明厂房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 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 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 应为密封状态空气洁净 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 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 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 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 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 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要求并定 期监测 第二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 ,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 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 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 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 设备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 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并能 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 、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 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 内物料名称、流向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应防止微生物的 污染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 规定清洗、灭菌周期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 、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 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 期维修、保养和验证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 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 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相关标 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 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 时处理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 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 后应复验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 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 管、领用 第六章 卫生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 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 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 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生产中的 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 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 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得 混用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 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 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 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 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 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 、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 触药品的生产第七章 验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 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 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 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 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 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 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 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 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 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 理等制度和记录;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 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2.批生产记录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 作规程;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4.批检验记录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 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 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 任人签名第九章 生产管理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 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
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 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 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 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 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 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 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 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 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第七十条 生产操作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来 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 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应根 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 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 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第十章 质量管理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 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 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制定检验所用物品的管理办法;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 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 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 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 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 年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 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 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 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 、处理意见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 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 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 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 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章 自检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 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 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 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 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 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 及改进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