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 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8]14 号发文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实施时间:二 00 八年三月十五日 发文时间:二 00 八年三月十五日 有 效 性:T 出 处:贵州省劳动保障网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 亲属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根据我省经济发展 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人均消费支出、 工资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 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一)配偶 310 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 280 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 准基础上再增加 40 元 二、资金渠道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 活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 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家属生 活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 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 80% 三、其他有关问题(一)死亡人员有多个供养直系亲属的,首次计算其供养 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 的基本养老金或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 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以后调整补助费标准时,按规定据实 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死亡人员供 养直系亲属,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三)200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符合 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 人员,其符合黔劳社厅发[2004]40 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 亲属,按照本通知规定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已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