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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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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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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人数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打算) 2.组成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沟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的审判长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当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当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当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当审判长 4.成员的稳定性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别状况,不能连续参与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打算并将更换状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公平原则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公平参加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审理与评议原则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与,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与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订正合议庭仍不订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状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与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终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合议庭承受案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方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方法官 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方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的确、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终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方法官的,由审判长最终发表意见 评议裁判结果: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展评议时,由审判长最终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依据评议状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目的:避开合议庭其他成员受审判长意见影响,导致审判长个人主导合议庭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尤其是审判长以外成员的乐观性,正确发挥审判长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同一合议庭原则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展 5.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洁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展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展 6.少数听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说明自己的意见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打算,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批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状况应当保密 7.准时作出裁判原则 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应当准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疑难、简单、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犯难以作出打算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审判委员会的打算,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五)合议庭的免责情形 合议庭组织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担当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熟悉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消失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担当责任的情形 (六)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委会的关系 (1)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准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简单、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犯难以作出打算的,可以提请院长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打算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

对提请院长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高法解释》第178条) (2)审判委员会的打算,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高法解释》第179条) (七)共同争论的案件范围 以下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打算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争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与: (1)重大、疑难、负责或者新类型案件 (2)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以往的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可能不全都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剧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其他案件 争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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