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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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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 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 第一节 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 一、宪法的根本分类 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修宪与普遍立法程序一致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遍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遍立法程序举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根本制度与布局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假设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那么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蜕变 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调配或行使的全体原那么,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片面:第一,宪法法律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遍法其次,宪法惯例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识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识别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那么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务必通过(或不能反对)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那么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以下六个片面构成:第一,历史文件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其次,法规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第三,普遍法原那么它们未经议会公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第四,判例法法官对条例和普遍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好等第六,惯例宪法惯例有的分外重要,有的对比重要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英国宪法学家指出,惯例为法律运转这块干骨头上包裹着的血与肉,使宪法正常运转宪法惯例严格说来并不是法律,但它与法治相联系,违反惯例迟早会导致违反宪法法律,以至引起诉讼如议会每年务必集会一次这是惯例 英国宪法进展中始终惯穿着一条主要线索,即君主主权与议会主权之争斗争的结果是所谓“神授”的君主主权逐步被议会主权所取代而在议会的权力中,又是民选的下院逐步占据十足优势。

在这一蜕变过程中,英国同时还完成了国王的十足权力向有限权力、结果到虚君的转变;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过去“国王是法律”转变为“法律是国王”这种蜕变追溯到大宪章时期 1215年《大宪章》的签定是英国宪政史的转折点它被看作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成文片面,英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它是“民主的基石”《大宪章》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君权不是无限的,国五不能违背宪章这意味着国王务必按照法律,它标志着王权从无限到有限的转变以及“法治”原那么在英国的萌发 随着英国宪法的蜕变,英国政体发生了巨大变化1640年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不久克伦威尔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今后蜕变成护国政府1660年恢复君主制,1688年建立君主立宪制这种体制在18世纪时是一种二元君主制,国王和贵族院都有极大的权力,内阁对国王而不是对下院负责1832年选举改革使国家权力集中于下院1852年英国确认了“责任政府”原那么,即只要得到下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和支持即可执政至此,二元君主制最终蜕变成议会君主制 综合观之,英国宪法并不是制成的而是长成的,它不是抽象理论的结果,而是直觉的结果英国宪法进展漫长、生动、稳健,其实质是“旧瓶装新酒” 二、宪法中的权力布局 “议会主权”和“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两条根本原那么,也是英国政府体制的两大支柱。

“议会主权”是英国政府体制的主要特征它意味着由国王、贵族和平民院组成的议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就任何自己认为适合的问题制定法律,在宪法下,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能同议会相制衡,反对议会的立法议会的立法权是无限的,议会无论建立什么法,除它本身之外,没有 任何机构能够予以废止 英国法治起初是指君主的权力务必来自法律,并受立法与司法的限制后来蜕变成资产阶级的法治它在形式上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国家除依法律统治外,无特权与专权英国人由法律,也仅由法律统治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对等,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遍法律,而普遍法律由普遍法院实施第三,英国公民的权利非由宪法赋予,而是先于宪法被认定因此宪法是养护公民权利的后盾和阻拦政府滥用权力的防线 “名义主权”、“法律主权”、“政治主权” 英国宪法认为,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这与人民主权相背,由此名义主权由英王享有为了调和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冲突,将法律主权加于议会,人民享有政治主权法律主权指立法权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英国宪法中议会主权指法律主权议会由人民选举,选民拥有至上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政治主权 议会主权是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国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王在议会中意指国王、下、下院三者融合。

上院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这是立法与司法的融合上院议长作为大法官加入内阁,这是立法、行政与司法的融合下院的多数党议会组成内阁,这是立法与行政的融合 四、宪政中的两党制 英国两党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反对党被称为“英王陛下的反对党”,组织影子内阁因此英国的政府是“政党政府”,英国的政党那么是“政府政党” 英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政党的国家,维新的“辉格党”和保王的“托利党”是自由党和保守党的前身但作为政党制度,是在1832年选举改革法通过之后才最终形成的,最终英国的政党成为英国宪政的基石 1、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在英国政党制度与议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两大政党在议会中的选举抉择着政府的组成两大政党操纵着绝大多数候选人的提名,各政党均由中央机构抉择各选区的竞选纲领,由地区党组织提名候选人在两大政党操纵下的选举中,选民实际上只是投某个政党的票,而不是对候选人投票大多数选区是某一政党的“安好”选区 2、政党在下院的活动英国在实现普选制之前,现代意义的两党制还不成熟 五、宪法的修改、解释与违宪处理 英国宪法由成文法、惯例、判例等几个片面组成,宪法各个片面的创制和修改由不同的机构举行。

议会是宪法主要创制和修改机关君主和内阁创制大量惯例,因此也成为制宪和修宪的主体此外,法官创制判例从而起着宪法的创制工作有一点需要明确,即法院无权解释宪法,而务必按照议会的立法可见,议会是最重要的立宪、修宪和宪法解释机构 在法国,议会通过的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即指它违反了宪法条文尽管它未直接宣布这条法律元首,但“违宪”是个谴责性的述评,任何法院都不会实施这一法律在美国,对于一项国会立法违宪”仅意味着这项立法超出了国会权限,因此是无效的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说,某项国会立法利国利民,内容也可能完全正确,但它不属于国会的权限,是“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 在英国,“违宪”是指某项议案违背了宪法精神,但既不指这项法案违法,也不意味着它就因此无效所在以英国,议会至上,议会的立法是随时可以违背宪法条文的,此时宪法原有条文即意味着失效而被取代相反,在“法治”原那么下,英国的“违法”概念却很重要有某个机关或个人违背了法律,无论是宪法还是普遍法,都以普遍法程序在普遍法院受审因此,英国的普遍法院事实上成为类似其他国家的违宪审理机关 其次节 国家元首——英王 在现代西方 各国中,英国最早采用了“虚位元首”的制度。

1688年以“荣誉革命”的宫廷政变发生后,英国资产阶级由于妥协性和保守性,在形式上保存了王位,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研究英国宪法的鼻祖白芝诺在《英国宪法》一书中认为:“英国的统治权可以分为两片面:第一,是唤起并维持国民自尊心的片面,姑且称为尊严片面;其次,是职能片面,国家据此而举行事实上的活动和统治片面居于尊严片面的是国王,居于职能片面首位的是首相”之所以有这种划分,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既要利用国王这个形式,又要剥夺其实际权力,因此真正的权力已通过代议民主制的形式――议会,转移到英王陛下的首相之手,而君主不过是在封建统治者 的权力和平转移给资产阶级后所留存的政体外壳 正由于英国王位经过了上述蜕变,所以在英国政治体制中有两个意义不同又彼此相关的概念:“王权”(Crown)和君主(King,Monarch)王权是公法上的概念,它代表一个集体性的实体,是“便当的国家象征”,因此英国没有“国家”(State)这个概念作为王权意义上的英王是指一个抽象的职位,因而有“国王不死”的说法而“君主”那么是指现实生活中的英王或女王可以说,上述两个方面的概念显示了英王的全部含义 一、英王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 英王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行分析,即法律上的地位和政治上的地位。

根据英王宪法,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片面、司法系统的领导、全体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总管国王在议会中”,英王通过议会制定法律,并可反对法律;英王是国家的化身,一切权力的源泉,他可以任命官吏,宣战或媾和,统帅三军;英王是司法正义的保卫者,任命全体的高级法官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是大权独揽,处于至尊至上的地位 实际上,经过几百年的政治蜕变,英王已经流失了实权,国王的权力实际上受到一系列宪法性习惯的限制:第一,国王“统而不治”,不直接参政其次,国王十足不成介入政党政治,务必以“公允无私”为原那么,严守中立第三,国王对内阁提出政策建议,并无约束力,而大臣对国王提出建议,国王那么有义务听取,并据此行动国王的一切国事活动均由内阁建议或安置,国王对此不能行使反对权第四,国王务必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免全体重要的国家职务,如政府大臣、法官、武装部队的军官、总督、外交官和英国教会的重要职务国王虽有罢免大臣的权力,但自1783年以来从未行使这种权力第五,国王务必根据首相的建议,敕任上议院议员第六,国王解散议会的权限只能根据内阁的建议行使,近100年来从未展现国王拒绝内阁解散议会的先例。

第七,国王批准两院通过的法令仅仅是一个形式,100多年来,国王从来没有行使过反对权第八,国王务必授权下院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国王虽可自由任命首相,但实际上只是政党政治的一种安置 根据惯例,国王一般加入如下国事活动:召开枢密院会议;听取首相、大臣和其他国内和海外官员的汇报;阅读公文、签署政府文件;内阁的决议需得到英王的认可,内阁记录应尽快禀报国王;首相的一切重要政务和国务都务必向国王汇报;如国王要求,政治领导人务必将自己的政治信念向国王奏明除此之外,国王还在外国君主或政府首脑访问时,在白金汉宫举行国宴;以英王的名义对外发出邀请,巡查英国本地,出席议会开幕式和具有全国意义的科学、艺术、工业等活动的开幕式;根据需要举行国事访问等 二、王位继承规矩及王室机构 在英国历史上,王位继承往往是贵族斗争的焦点和内战的导火线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制定了王位继承规矩一向沿用至今它规定:英王是世袭的,唯有苏格兰詹姆士一世兼苏格兰詹姆士六世之孙女――汉诺威选侯之妻索菲亚公主的后裔可以继承王位并且规定该继承人务必信奉新教,除非英联邦成员国取得一致观法,否那么不得变更这条继承路线以英王之子依依次为王位继承人;若英王逊位时长子已故,那么由长子后嗣继承;若英王无子女,那么由其弟继承;当英王之女继承王位时,称为女王。

女王享有与国王一致的权力根据惯例,国王的配偶享有同国王一致的地位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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