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学院学生校内申浙江中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诉处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第四条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诉诉的受理的受理组织组织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部、保卫处、监察室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 1 名,校学生会干部 1 名,学生代表 2 名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 13 人组成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监察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监察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第三章 申申诉诉的受理的受理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条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第四章 申申诉诉的的处处理程序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经办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 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行回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院监察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