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公****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59.23KB
约61页
文档ID:488183310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_第1页
1/61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1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6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7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8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15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18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21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2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49号) 28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8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3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43ﻬ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发布《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备案管理措施》及配套规则的告知(中基协函〔〕459号)ﻫ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ﻫﻫ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将承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行自律管理,并对基本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备案管理措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有关文献(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ﻫﻫ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备案管理措施  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资产负面清单指引ﻫﻫ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ﻫ 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阐明ﻫ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筹划阐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ﻫﻫ 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合同与风险揭示书(合用个人投资者)ﻫ  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合同与风险揭示书(合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ﻫﻫ十二月二十四日ﻫ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备案管理措施第一章ﻩ总ﻩ则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筹划(如下简称专项筹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筹划,应根据本措施进行备案本措施所称管理人,是指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如下简称基金子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筹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第五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她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承诺有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漏掉,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文献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专项筹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筹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筹划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筹划的备案工作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专项筹划设立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如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筹划阐明书、交易构造图、发行状况报告;(三)重要交易合同文本,涉及但不限于基本资产转让合同、担保或其她增信合同(如有)、资产服务合同(如有)、托管合同、代理销售合同(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近来3年(未满 3 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状况阐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合同与风险揭示书;(八)基本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阐明;(九)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她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合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筹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合拟批准挂牌转让文献;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合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初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她参与机构,还应当将有关资质文献报基金业协会备案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对基本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合适性规定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管理人按照规定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献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案确认函第十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视、询问、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合建立备案与挂牌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有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 专项筹划设立的备案确认状况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第三章 平常报告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承认的证券交易场合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合同或获得其她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筹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毕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状况阐明和变更后的有关文献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述变更状况涉及:(一)增长或变更转让场合;(二)增长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三)增长或变更筹划阐明书其她有关商定;(四)增长或变更重要交易合同有关商定;(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有关机构发生变更;(六)其她重大变更状况第十五条 专项筹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足阐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浮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布破产以及其她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根据筹划阐明书或其她有关法律文献的商定选任符合规定规定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承认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原管理人职责终结的,应当自完毕移送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筹划文献和资料移送状况等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基金业协 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第十七条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她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商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步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筹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阐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也许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阐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成果第十九条 专项筹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她有关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规定及专项筹划文献的商定需出具有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背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二十条 管理人因专项筹划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用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合、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用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献出具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专项筹划终结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成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运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背法律法规、本措施、协会章程及其她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用谈话提示、书面警示、规定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采用谈话提示、书面警示、规定参与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解决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未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送中国证监会解决,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有关备案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合适人选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用谈话提示、书面警示、规定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用谈话提示、书面警示、规定参与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一)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规定补正;(二)不配合询问、约谈;(三)专项筹划被交易场合、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用自律措施;(四)筹划阐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五)其她违背自律规则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用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半年、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用规定参与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筹划合格投资者超过 200 人;(二)基本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三)备案材料及平常运营报告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四)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五)未按规定完毕备案,擅自在证券交易场合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六)专项筹划被证监会采用行政监管措施 (七)其她违背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设立的专项筹划在一年之内浮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专项筹划备案,暂停期为三至半年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解决。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用两次谈话提示、书面警示、规定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筹划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用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用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用两次谈话提示、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规定其参与强制培训;在二年内被两次规定参与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用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因涉嫌违规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管理人、 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积极采用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到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通过设立其。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